在托运人的要求下,承运人有义务在装货时记录货物的状况和数量,但如果装货时发现货物受损或数量与托运人声明的不符,承运人该如何应对,下文将向大家简要分析。
1)承运人义务:记录货物表面状况。 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船长有义务记录货物表面状况:“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 c)货物表面状况...” 如果货物在装运前就已受损,承运人应在大副收据和提单上作出批注。批注应在承运人收受货物时做出,且描述必须精确适当。但是,承运人的义务,只是记录货物表面可见的状况,而不是货物质量。船长并不需要对装运的货物有专家级的了解和认识:他只需作为一个理性的非专业人士去判断货物的损失和缺陷。 作批注的这项职责已被反映在协会的货损相关的承保要求内,如不遵守会影响保赔险协会承保。 2)承运人是否可以凭借LOI签发清洁提单? 因信用证付款流程需要,托运人经常会要求得到清洁提单。如果装运的货物有受损情况,托运人/租家经常会对承运人施加压力,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租家可能会向承运人/租家提供LOI。 在英国法下,在发现受损货物后仍签发清洁提单,构成欺诈行为。以欺诈第三方为目的的LOI,在英国法下不被认可。并且,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保赔险协会承保会受到影响。 3)如果在装运前货物存在受损状况,但租约规定“承运人只能签发清洁提单”或“在租家提供的提单上签字”,承运人/船东该如何应对? 如果租约要求船长去签发清洁大副收据或清洁提单,在装货时,船长应该拒绝收受任何按正常操作需在大副收据或提单上作出批注的货物。如果只有受损货物能够装运,托运人/租家不能凭借租约来强制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同时,即使租约规定船长“在租家提供的提单上签字”,船长有权拒签该提单。
1)承运人义务:载明货物数量。 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船长有义务在提单上载明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数量:“承运人或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收受货物归其照管后,经托运人请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其上载明:... b)托运人用书面提供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 海牙规则中也规定了类似条款,载明在提单中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数量。但是,承运人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也规定船长“不一定必须将任何货物的标志、号码、数量或重量表明或标示在提单上,如果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不能正确代表实际收到的货物,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话”。所以,承运人应做到的是: --只有在相信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数量是正确的情况下,才将其载明在提单上。 --如果不能核实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的正确性,要在提单上批注“weight, measure, quantity unknown” 2)船方/岸上数据差异 托运人的数据来源基本是来自岸上的测量方式,譬如岸罐、地秤等。船方不可能完全精确的判定装运货物的数量,能做到的只能是用最好的方法去检查。譬如按岸罐测量数据或者水尺检测。 这些检验方法可能不完全精确,譬如水尺检测会受到海浪,船舶不平稳,海水密度等影响,基本上从水尺检验得到的数据不会完全与岸上数据相符。但无论如何这些检验方式还是可以一定程度的判定装货数量。 如果来自托运人和船方的数据差异非常巨大,并且承运人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船长没有义务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 3)如果托运人提供的数据明显不正确,承运人/船东该如何应对? 方式一:拒绝签发提单? 船东可能不得不提交当地法院进行裁决,这就可能造成各方面的时间延误。再者法律有不确定性,并且收货人可能会对货物的延迟交付提出索赔。对船东来说面对商业上的压力,做出抉择非常困难。此类事情发生时也建议船东与协会进行沟通,以确定协会的承保范围。 方式二:承运人/船东是否可以将船方的数据和托运人的数据都载明在提单上? 此类提单会被信用证流程中的银行拒绝,或者被买方拒绝,所以托运人基本会拒绝接受此类提单。 方式三:船长在提单上标注“weight, measure, quantity, quality, condition, contents and value unkn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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