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人,将这份特殊的礼物送给女神们,祝女神节日快乐!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2.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5.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6.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7.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9.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10.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11.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12.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13.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14.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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