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职业病诊断证明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首先,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其次,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最后,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关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重点介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其他职业病详见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7.冻伤 三、关于职业病诊断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 2.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6.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职业病鉴定 根据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