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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办案心得之七:谢XX与北京XXX茶业有限公司、姜XX、卢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020-03-18 | 阅:  转:  |  分享 
  
成功案例办案心得之七:谢XX与北京XXX茶业有限公司、姜XX、卢X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作者/徐敏单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案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求实律师代理二审,成功获得发回重审,扭转了案件局面。



案件性质:商事争议、股东纠纷。

代理阶段和委托方身份:

二审(上诉人)。

办案结果:

委托方在二审获得发回重审,扭转了案件局面。



基本案情:

1998年,台湾居民谢XX与张XX、李X三人看好北京的茶叶销售市场前景,共同出资设立XXX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谢XX出资40万元人民币占股50%,张XX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股25%,李X出资20万元人民币占股25%。

在公司成立之初,台湾居民注册为大陆公司股东有一定限制,且谢XX考虑到自己需常年在台湾经营茶田、负责公司货源,为便于公司日常事务的处置,委托姜XX作为其公司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当日,姜XX向谢XX出具了《声明》,记载:“在XXX茶叶有限公司组建之初,须具北京市身份自然人亦可或批准,故以姜XX名义担当法人,实则姜先生本人在该公司不占有股份,又未投入过资金。待公司正式运作后,适时更换法人。”

但2015年至2016年期间,姜XX因不满公司的福利待遇,多次以股东的身份与其他股东发生冲突,并且强行控制了公司印章、执照等,不认可股权代持事实,企图占有其代持的股东身份和权利。

谢XX于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谢XX在起诉时述称其为原始取得,后变更意见为继受取得,关于其如何取得隐名股东身份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关于收到黄XX台币并兑换成美元的金额的陈述亦与登记在姜XX名下出资额不相符,均未能合理解释并提供佐证,且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及XX一方证人林X的证言,均可证明姜XX并非完全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驳回谢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更换代理人为求实律师。我们首先对一审数十本案卷进行了详细阅卷,梳理办案思路;然后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搜集整理工作,并将在台湾地区形成的大量证据、证明材料、文件等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进而在大陆进行转递认证,最终获得法庭采纳。二审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存在事实未查清的问题,具体为:因涉及到黄XX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需追加黄X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要结合事件发生时的社会背景,进一步查清涉案当事人的出资情况、股东权行使情况、股份分红款的发放、股权取得基础对价支付等实际情况,进而确认姜XX名下的股份是否是本人实际出资、是否存在代持关系以及代何人所持;如能确认姜XX名下股权为代持关系,那么实际权利人显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等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明。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办案心得:

本案为疑难复杂案件,且存在台港澳与涉侨因素,必须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开展大量工作。

谢XX、几位证人等均为台湾居民,语言词汇、表达思路与大陆不同,需要耐心细致的沟通。

对一审数十本案卷进行全面阅卷,详细了解和梳理整个事实过程,发现关键事实和合同依据,确定争议焦点,不盲目听从委托方的判断。

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有力举证。

熟悉台湾地区证据、证明材料、文件的有效转递认证流程:首先,将需要认证的文件交由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出具公证书;然后,公证书(正本)送往该使用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或中国公证员协会,请求进行转递和认证;然后,把公证书(副本)由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至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再转递至上述收受公证书正本的公证员协会,相互进行对比,确认真实性并进行认证,出具证明书,取得大陆地区官方认可的法定形式;最后,将认证部门与法庭之间的送达工作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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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求实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