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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4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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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

法律依据

工作要点

时限

分类

地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超过4个小时的,结束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份笔录的末页加注明“在传唤期间,公安机关已保障了我的饮食和休息”,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

适用条件

1、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在现场发现的;
3、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得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制作《呈请延长传唤时限报告书》,经审批后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只可在本市、县区域内使用,不得异地传唤

拘传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的住处进行讯问

书面

每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讯问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延长拘传时限报告书》,经审批后,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拘传超过4个小时的,结束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份笔录的末页加注明“在拘传期间,公安机关已保障了我的饮食和休息”,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与拘传结束时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㈠口头

㈡书面

拘传只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区域内使用,不得进行异地拘传

(以上仅供参考)制图:路人甲

1、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2、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延长时限必须依据上述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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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经脉图书馆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