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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
法律依据
工作要点
时限
分类
地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超过4个小时的,结束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份笔录的末页加注明“在传唤期间,公安机关已保障了我的饮食和休息”,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
适用条件
1、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在现场发现的; 3、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得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制作《呈请延长传唤时限报告书》,经审批后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唤只可在本市、县区域内使用,不得异地传唤
拘传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的住处进行讯问
书面
每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讯问地点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延长拘传时限报告书》,经审批后,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可以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拘传超过4个小时的,结束后,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在第一份笔录的末页加注明“在拘传期间,公安机关已保障了我的饮食和休息”,并注明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与拘传结束时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㈠口头
㈡书面
拘传只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区域内使用,不得进行异地拘传
(以上仅供参考)制图:路人甲
1、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2、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延长时限必须依据上述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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