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是这些!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股东作为出资人,其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固有权利,包括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财产状况等涉及股东利益的相关信息。但是,从实务来看,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少有公司能主动配合,因为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不太愿意让其他股东知道这些信息,因此在实务中产生许多此类纠纷并导致诉讼。下面小编就说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股东知情权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公司的性质不同,公司知情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相应范围内的信息,没有复制这一方式。但是,实务中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很容易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公司知情权范围混淆,据此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也可能被法院驳回。因此,股东要根据公司的性质,正确提出诉讼请求,然后在知情权的范围内获取相应的公司信息。

实务案例分享:文化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黄某毅要求查阅、复制相关范围内的信息,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法院审理后判决仅支持查阅相关范围内的信息,并驳回其它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相应的公司信息。

案情简介

文化公司系由原告与其他股东陈某琳、刘某清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原告出资5000000元认购被告的股份,持有股份占被告全体股份的4.82%。原告成为被告的股东后,未在被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上对于增资扩股及新增合伙人事宜签字认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从成立至今,经营状况一直不好,被告的管理层及实际控股人滥用股东权利和抽逃出资行为更是令公司经营情况持续恶化。

原告作为被告的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利,于是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召开股东会,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文件,但未得到满意回复。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通报公司经营情况,致使原告的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

被告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被告系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作为被告经过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其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复制上述文件材料以及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文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黄某毅查阅;驳回原告黄某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文化公司的性质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股东黄某毅在提出知情权诉讼时,是按有限责任的公司方式提出的,即要求查阅和复制相关范围内的信息,结果法院仅支持可以查阅,驳回复制相关范围内信息的请求。

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如果股东相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行使,但是行使股东知情权也一定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否则诉讼请求会被法院驳回。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