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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里程碑式意义

 支离子_01 2020-03-15

众多研究发现,与2003年的非典相仿,此次新冠病毒的入侵,仍有可能是不恰当捕食野生动物引发的祸端。包括蝙蝠、果子狸、穿山甲在内的野生动物,自身携带多种烈性病毒,可谓“高风险”易发疾病的蓄水池。从非典到新冠疫情的暴发,“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因少部分人一时贪欲引发的危机,却要国家、社会、我们每个人一而再地为之一起买单,损失代价之大,不可谓不惨重。

野生动物作为维护自然生态健康循环的重要环节,从长远来看,对地球和人类的和谐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从目前来看,其所携带的病菌对人类的潜在威胁,已远远地超过人类现阶段的认知。而多年的泛滥捕杀早已形成了一把“双刃剑”,让生态链岌岌可危的同时,也为人类自身的发展敲响警钟,作为亡羊补牢的重要举措,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刻不容缓!

《决定》颁布的重大意义,是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将此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例的保护范畴,从重点保护动物扩展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须知,健康平衡的生态系统离不开任何一个物种。此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例更加关注“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对种类繁多的其他野生动物“如何有效保护”,则留下了大量缺乏探索的空白。而与人类接触面更广、影响更大的,往往不是数量稀少的国家级保护动物,而是此前被广泛允许利用的、处在非保护行列的野生动物。以“利用”为主导的保护理念,严重违背了“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和本意,更为滥捕滥杀野生动物埋下了重重隐患。

《决定》的高效率颁布,正是积极响应公众呼声,在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为维护大自然的多元生态及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祸起萧墙的华南海鲜市场就引发公众的极大关注,也让野生动物混乱的交易现状露出了冰山一角。目前,市面上的野生抓捕和人工繁殖难以区分,很多持证养殖场自觉一证在手,便无所畏惧,名为养殖,实际养殖与非法捕猎“混着卖”,早已成为业界潜在的灰色规则。而《决定》的颁布,则从根本上堵住了这一漏洞,对之前打着“人工繁育、人工饲养”旗号的陆生野生动物明令禁止,将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保护落在了实处。

同时,《决定》第四条严格指出: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此前在中药制剂中长时间存在且争议极大的玳瑁、虎骨、豹骨、鹿茸、燕窝、穿山甲片、活熊胆汁等生物制品,很多已经证实并无滋补和药用价值。事实上,在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修订品种中已不再新增野生动植物原料中成药,即是我国药学观念与时俱进的积极表现。

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只是一个积极的开始,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接触性传播特征,只管住“口”恐怕远远不够。随着下一步立法的持续推进,通过在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检疫领域的不断探索,禁止穿戴野生动物皮毛、禁止个人将野生动物作为宠物饲养等“盲区”也亟待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破冰。

此外,在《决定》出台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但结合我国多个水生态流域不断恶化、长江流域已进入“十年禁渔计划”的现状,如何合理使用天然渔业资源,特别是保护部分未进入珍稀动物名录、但近年来已在过度捕捞下濒危的水生物种,还应多措并举,探寻更为“精细化”的合理操作方式。以此类推,在野生鸟类保护领域以及更为广阔的土壤、地下水等综合环境治理体系中,如何通过革新思维,积极转变发展方式,达到人与自然的广泛和谐相处,还是一个需要综合思考、统一谋划的系统命题。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无论如何,此次《决定》出台已在我国生态保护领域成功迈进了一大步。

在积极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依然要坚持人本关怀的理念,《决定》第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即是兼顾养殖农户,有效地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在当前决战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方向指导下,“一人也不落下!”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然严峻,而某些地方依然有少数人顶风作案滥捕野生动物。大疫面前没有赢家,包括这些少数得利者在内,人类和野生动物都是受害者。在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尚待时日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以法律的铁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值得我们起立鼓掌!

(作者系资深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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