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做法断断续续到了五代,发现有严重的缺陷:挑断犯人的脚筋,防止了该犯人的逃跑,但同事给实施流刑和服苦役也带来了许多困难。所以,后晋干脆将刖刑去掉,只施以墨刑便将犯人流放,这样做的效果很令统治者满意,便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了刺配刑。到了北宋初年,对犯了死罪但仍可宽恕的罪犯改用刺配刑。所不同的是,在后晋的两刑之外又增加了决杖刑,成为具有宋代特色的刺配刑罚。对此,明代学者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评论说,这是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受三刑”。 从《宋史.刑法志》来看,宋代初年很少用刺配刑,凡是要刺配的犯人,必须有皇帝批准之后才能执行。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年),岭南一带盗贼猖狂,屡教不改者竟向官府示威,赵匡胤大怒,一气之下发布实施刺配的诏令,由此形成定制。打那以后,凡被判处刺配的罪犯,接下来就是卷起铺盖流放了。 宋代的刺墨很有讲究,要根据犯罪类型、犯罪程度。犯罪者的身份和量刑轻重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一是刺墨的形状不同。有的刺字,有的刺图案。如犯强盗罪但又够不成上死刑的,只在额上刺“强盗”两字。对犯一般强盗罪的,在耳后刺环形团,应受徒、流刑的刺成方块形,应受杖刑的则刺成圆圈。二是刺墨的深浅不同,一般是根据流刑的远近来决定,发配最远地区的刺七分,发配最近地区的刺四分。三是刺墨的位置不同,罪行重的刺面颊,罪刑中等的刺额角,罪刑较轻的刺耳后。 此外,是否要刺墨还要依犯罪者的身份来决定。开始实施刺配刑时不分尊卑贵贱,一律要刺墨,后来认为这样做有失高贵者的尊严,比如,当官的一旦犯罪,也像普通百姓一样往脸上刺字,若再重入官场将成何体统,所以从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凡朝廷命官应处以刺配刑的不再刺墨,甚至后来主仆同时犯罪,也只刺奴仆而不刺主人了。再后来,只要手中有钱,连脊杖刑也可免除,真正意义上的刺配之刑完全变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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