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

 神州国土 2020-03-15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的复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的复函

国家工商总局:

你局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的复函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你办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2002年11月12日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收悉。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这一规定在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据此,1999年7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所附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和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结果,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行政复议前置问题,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监察部的复函

监察部:

你部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据此,行政监察机关为履行政纪监督职责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复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制定过程中,我们曾考虑将反倾销税的征收决定机构改为财政部,但因有关方面有不同意见,该条例维持了确定的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行使反倾销税征收决定权的体制。

二、按照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根据外经贸部对复审案件提出的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作出相应决定。据此,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第五十三条中规定,对依照该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对依照该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法受理。

1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复函提出:“为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和层级监督的意义,如当事人直接向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该上一级机关可以受理。”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1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

你部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因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妨碍申请人、第三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参与权并且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相应权利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在疫情持续期间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疫情解除后,应当立即恢复对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1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的复函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收悉。你办反映,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以共同名义发送安顺市人民政府的提出:“责成国土资源部门、煤炭主管部门按照、的有关规定对大堰煤矿进行处罚。请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责成西秀区人民政府对大堰煤矿依法实施关闭。”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监察厅在批复中表述的以上意见,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理建议,不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规范性文件转送函的复函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单位转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收悉。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明确将所规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审批予以取消,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已经不存在。在行政复议中涉及的有关依据的适用问题,可以依照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1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据此,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1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地方人民政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开发区并自行组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19、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对的复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我们认为行政复议也应按照这个精神办理。

20、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香港嘉利来公司行政复议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你厅收悉。对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性质认定问题,你们认为:“该答复是对和适用问题的答复,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2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办认为直接进口和委托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但不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的行为属于涉嫌走私,应当适用。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2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根据上述规定,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接受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因而无权注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

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办公厅的复函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意,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的规定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2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