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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风险管理①环保三同时、验收存在的问题

 时间变成水 2020-03-16

环保与安全息息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作为治理污染的环保设施,为什么屡屡发生事故?环保设施该如何加强风险管理?小编注意到近期淮安苏淮高新园区安监、生态环境两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危废核查及环保设施设备安全论证摸排,各进一步、积极补位,探索危废及环保设施安全监管新模式。

环保“三同时”存在缺陷?

众所周知,“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26条提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环保“三同时”的要求,是对环保处理设施同时设计、施工、运行,缺少整体工程环保设计环节。环保验收是根据环评报告进行项目验收,对生产过程中的具体设备没有规范化的环保设计,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在对某化工公司的设计处理废气量30000m3/h的RTO炉设计方案审查中,发现存在较多隐患。主要隐患有:废气总管上在线检测点与气动阀门距离只有25m,经估算,气体检测完成时间需要2s,阀门动作时间需要2.5s,根据气体流速、管径等初步计算,其时的气体已经到达80m处,控制阀门不能有效实施安全切断功能。其他隐患还有:未科学计算配置风机抽力能否将废气抽至炉体内;RTO炉的进气浓度和进气量与新风口的自动配风连锁无科学计算;RTO炉进口风机未安装阻火器,以防止炉体回火至废气管线内。

某公司2018年3月27日尾气吸收塔发生爆裂。分析事故原因是采用芬顿氧化工艺,尾气吸收塔采用次氯酸钠溶液作为吸收液,吸收塔填料采用不锈钢材质,选材不当,造成次氯酸钠与铁发生反应,堵塞管道,引发吸收塔爆裂。

环评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含设施和对策措施。设施主要指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硬件设施;对策措施是指除设施外,还包含风险防范措施、与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治理措施、审批时附带的其他外部条件要求,如规划调整控制、防护距离搬迁、园区公用配套、落后淘汰关停、区域削减总量置换等。

环评制度是在设计阶段启动,对于大型项目建设来说,在初步设计结束后启动基础设计。那么在基础设计时经常会出现调整设计方案的情况,而此时企业已经拿到环评批复,因此对于大部分变更往往是忽视或是干脆等环保部门发现后再进行补充环评。项目建设的实际流程和设计修改导致经常出现环评与实际建设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环评无法做到完全100%的监管,近年来环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很多企业重审批轻验收,片面以为项目审批出来就好了,往往忽视竣工验收这一环节,项目竣工后不主动、不及时申请验收,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交试生产和验收申请,存在超期试生产和“以试代产”现象。建设单位擅自变动导致批建不符现象也是屡禁不止,生产或运行负荷达不到环评预测时的设计要求负荷参数,验收调查监测的结果不具代表性,结论没有意义。项目本身环保措施不配套、不同步、落实不到位,或效果达不到要求。以上种种问题的出现,往往给企业埋下了事故隐患。

2018年7月12日18时42分33秒,位于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内的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42余万元。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宜宾恒达公司在生产咪草烟的过程中,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2-氨基-2,3-二甲基丁酰胺(以下简称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引发爆炸着火。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有: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环保设施不能仅仅考虑处理后的水、气能否达标排放,还要从本质上考虑,考虑设施本身的安全性,强化环保设施安全论证。安全环保从本质上讲是统一的,安全隐患与环境问题往往伴生。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环保设施的本质安全度,才能在企业投产后环保、安全双双达标。
针对建设项目与原环评内容有变动的情况,可采取不同的环保管理手续。发生重大不利变动的,企业需要申报新的环评报告,审批部门重新批复,原有环评文件和批复作废。存在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编辑:环保365(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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