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464 作者:呼延宇翔 摘要 海盗作为一个古老的行当,一直伴随着人类的航海活动和海上贸易,几乎从未间断。随着航运技术的进步及国际贸易的增长,杀人抢劫式的传统海盗,逐步演化为拥有现代化武器的扣押船舶、绑架人质索要赎金的新式海盗。近期发生于西非尼日利亚海域的海盗袭击事件再度刷屏航运业,引发业界对海盗风险的关注与热议。在此,继协会上期防海盗通函,我们进一步梳理关于海盗风险的保险安排及应对措施,以期对协会会员和业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海盗风险概念及保险条款 01 海盗行为的定义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为或扣押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02 武装抢劫船舶 《公约》并没有提出武装抢劫的概念,但上述《协定》则提及这个概念,主要内容如下: “在缔约国对这些行为拥有管辖权的地方,为私人的目的针对船舶、或人员或财产所进行的任何非法的暴力行为或扣押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03 海盗与武装抢劫 对比《公约》和《协定》的内容,可以注意到二者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的地点不同,海盗行为强调了在公海上或不属于任何主权国家管辖的海域;武装抢劫船舶,则强调了在主权国家有管辖权的地方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公约》及参照《协定》提出的概念,同时参照国际海事局提出的定义,我们虽不能将世界范围内若干所称的海盗袭击事件完全归入上述公约项下的“海盗”行为,但如果可以归入“武装抢劫船舶”行为,则根据国际海事局的定义,仍然可以归为一般意义上的海盗行为。 04 相关法律及判例 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以及相关保险条款中对“海盗“或者”海盗行为“没有明确的定义。英国法院在“Republic of Bolivia v. Indemnity Mutual Marine Assurance Co., Ltd. [1909]”一案中对“海盗“作出了最权威的解释,特别是上诉法院认为“海盗“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抢劫或谋杀,将抢夺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不是为了政治目的的专抢某一国家财产。从判例看,海上保险意义上的海盗与上述公约下的海盗有所不同,保险中的海盗并没有强调发生在公海或领海水域。 05 保险条款对海盗风险的规定 5.2.2 协会现行条款第五条:船舶险承保风险(国内常见船舶险条款与此类似)则规定了:列明风险条款第4条:来自保险船舶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可见暴力盗窃及海盗行为,习惯上隶属于船舶险承保的风险,但需要注意: A. 船舶险承保的是因列明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害 (LOSS OR DAMAGE); B. 不仅限于海盗行为,还包括了来自保险船舶外的暴力盗窃 ; C. 上述将海盗和暴力盗窃区别开,一般认为主要考虑海盗强调的是公海上发生的“杀人越货”行为,而暴力盗窃,则可以理解为使用武力破坏并抢劫船舶;不过,逻辑上该暴力盗窃并不包含来自于岸上的码头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的未使用武力的偷盗行为;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的海盗行为及没有涉及的武装抢劫均在上述风险中有所覆盖,只不过作为财产险的船舶险,仅仅承保了因列明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灭失或损害。就最近发生在尼日利亚水域的海盗袭击案而言,海盗既拥有武器,且已经使用了武器,并已经登上了船舶,即使船员已经进入安全舱,可以理解为该行为仍然对船员构成实质性的危险。 06 海盗风险的承保 随着技术的进步及国际贸易的增长,海盗行为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传统的“抢劫型”向现代的“绑架型”转换,从抢劫财物变成绑架并索要高额赎金。海盗风险发生区域及行为方式不断演变,特别是索马里海盗出现后,对海盗风险的承保问题变得非常突出。业界对索要高额赎金类型的海盗行为,究竟应由何种保险承保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历史上海盗风险是由船舶险承保还是由战争险承保发生了数次转变。 1983年,业界最具影响力的ITC-Hulls 83条款问世,明确将海盗风险列为船舶险保险承保的列明风险之一,同时也包括了与之相关的一些风险,包括来自保险船舶以外的暴力盗窃及“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或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
目前市场上的普遍做法是在船舶险保单里明确除外海盗风险而在战争险保单里并入/增加海盗风险。 二、全球海盗概览 国际商会(ICC)国际海事局(IMB)海盗报告中心(Piracy Reporting Centre)发布了2019年统计报告,根据报告显示,国际海事局2019年共收到162起针对船舶的海盗袭击和武装劫持船舶事件的报告,相较于2018年的201起事故相比,总数下降了19.4%,但海盗活动给船舶安全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并未降低,特别是被绑架的船员人数是前所未有的,仅2019年,全球有134名船员被海盗绑架劫持(是近5年来被海盗绑架人数最多的一年),59名船员被海盗扣为人质,6名船员受到过海盗威胁以及7名船员在遭遇海盗劫持时受伤,1名船员被杀害,3名船员受到武力攻击。业内同事意识到,以上仅仅是统计了向ICC和IMB正式报告的事件,仍有大量的非法登轮及偷盗事件可能未统计在内。 上述162起事件中,发生在非洲周边海域的事件共计71起,其中尼日利亚是发生最多的地区,共35起,占全球海盗事件的21.6%,由此可见,尼日利亚海域海盗活动猖獗,安全风险最高,需要引起广大会员特别关注。请参考协会2019年7月发布【风险提示】持续关注几内亚湾海盗风险 目前战争险除外区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类风险较高的区域: 1)海盗风险 2)战争及安全风险 西非是继亚丁湾以及红海南部后又一个海盗风险热点区域。而阿曼湾/波斯湾地区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战争及安全问题。 ![]() 三、西非海域海盗风险的特点 西非 几内亚湾 ![]() 可见,西非海盗的“作案“风格与索马里海盗迥异,但手段有时更加野蛮残忍,已经发生多起残杀船员的事件。 ![]() 四、保险安排及加保 WAR RISK 船舶战争险 ![]() 1、将海盗风险从船舶险下转移至战争险下承保。 2、确保船舶进入战争险除外区域的加保 E. 绑架及赎金保险还提供租金损失保险,承保被保险人船舶被劫持期间的租金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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