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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多次盗墓一审10年,因在控制地带二审5年!

 睫毛上的风尘 2020-03-16

河南省浚县人贾海波,多次组织人员在鹤壁市淇滨区辛庄村西侧梨园盗掘古墓、古遗址。

根据判决书,2015年3、4月份,贾海波召集吴河山、吴宏佩(已判刑)、万午龙(另案处理)、彭龙强(另案处理)等人,在鹤壁市淇滨区辛庄村西侧梨园内,使用洛阳铲、探针、铁锹等工具盗掘古墓。

根据同案人吴河山的供述,2015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同村的贾海波找到吴河山,邀吴河山到淇河湿地公园盗挖古墓葬。贾海波联系了许昌的小五和小强,让他们来到鹤壁开发区住到火车站保罗宾馆,之后贾海波安排吴河山和小强、小五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由吴河山开着贾海波的一辆银灰色的别克商务车来到淇河湿地公园梨园内一条小路以北,由小强和小五定好位置后,几个本地人就开始动手挖洞。此次盗得四把青铜戈头,长度大概一尺来长、带有横钩,一大簇青铜箭头,一些品相好的陶罐贾海波拿走,差的回填了。

几天后,贾海波安排吴河山和小强、小五,还有的几个人,再次来到梨园,在上一次盗挖的盗洞西边又打了一个盗洞,挖出一些陶罐,因价值较低,没有拿走,可能回填盗洞时埋进去了。

又过了几天后,贾海波又安排吴河山在他开的“小海虾”饭店拉上同村的吴宏佩和周清军,还有小五和小强,再次来到淇河湿地公园梨园内,先后打了三四个盗洞,出土的都是陶罐类物品,要么就是啥也没出,再没有见到过青铜器。后来我因为和贾海波因为一个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闹了矛盾,我就不跟他干了。

贾海波在盗墓活动中召集人,是总指挥,一般都不在现场。当时他许了事成之后给吴河山一笔钱,具体数目他没有讲,但是到最后他也没有给我分过任何钱。吴宏佩和周清军都是第三次才被贾海波叫来干活的,说给他们个高工资,但是他俩在梨园挖墓的几次都没有挖出来东西,尽是些陶罐都回填了,他俩参与的有三四次,都是在梨园挖墓的。至于是否给他俩分钱吴河山不清楚。

贾海波还伙同他人犯有诈骗罪。法院查明,2014年6月5日,贾海波和吴桂霞以夫妻名义(实际并非夫妻关系),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用吴桂霞名下的一辆商务别克汽车(借款时已经抵押给银行)和鹤壁市华夏南路天鑫中央公园一套房子(房产是吴桂霞和其前夫共同向银行抵押贷款分期购买的,该房在其借款前已经归前夫所有)为抵押向受害人史某借款20万。

2014年6月14日,贾海波以自己名下一辆本田雅阁汽车(2015年1月7日,贾海波将已抵押给史某的本田雅阁汽车卖给申某)和吴桂霞名下的宝马X1汽车(没下牌照,2014年7月17日贾海波和吴桂霞将已抵押给史某的宝马X1汽车又移交给周某用于抵账)为抵押向史某借款10万元。以上借款均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借款期限是二个月。借款时史某分别直接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1万元、5千元。借款到期后,后史某多次向贾海波、吴桂霞催要借款,贾海波、吴桂霞未归还借款。至2015年3月份,共支付2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8万元,支付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4万元。之后,贾海波、吴桂霞失去联系。

案发后,贾海波、吴桂霞退出全部赃款,史某对贾海波、吴桂霞表示谅解。

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刑初8号刑事判决】一审判决贾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贾海波上诉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主要是“在辛村梨园盗掘古墓葬的作案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上诉理,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贾海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贾海波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30日止)

信息来自《贾海波、吴桂霞诈骗、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6刑终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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