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污染因子检测结果低于方法检出限的情况。对于未检出的污染因子如何统计排放量,不同检测单位的处理方式也不一致。(一)《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6.2:当测定结果高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实际测定结果值;当测定结果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时,报使用的“方法检出限”,并加标志位“L”表示。《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9.7: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a)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b)总量统计时按HJ/T 92执行; c)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7.3:监测数据产生后,在对数据准确性确认后进行必要的统计,其中未检出部分按检出限的1/2量参加统计计算。 (四)《海洋监测规范 第2部分: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GB 17378.2-2007)4.4:低于检出限XN的测试结果,应报“未检出”,但在区域性监测检出率占样品频数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时,未检出部分可分别取XN的1/2和1/4量参加统计运算。 (五)《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12.2.5:年平均值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小于检出限的按1/2方法检出限参加计算。但在统计污染物总量时以零计。 (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82号)第七点:当监测数据低于检出限时,以1/2检出限值参与计算和统计。 结语 来源:独立环保人 整理:VOCs前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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