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款、《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1款均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前述法律只是规定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但未明确规定以何种方式递交,因此“在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以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诉权,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而未到一审法院受理窗口当面提交起诉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原告在邮寄起诉状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些重要细节,则该起诉行为很可能不为法院认可。从实务来看,原告以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尽量避免以邮寄方式递交起诉状。邮寄方式递交诉状存在邮件丢失的风险,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查立案,因此建议只有在交通不便、临近诉讼时效(起诉期限)等特殊情形时采用。同时,建议在邮寄起诉状之前最好跟法院立案庭提前沟通。 第二,及时办理邮寄手续,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民事诉讼)、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8条第4款“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期限内发送”之规定,原告在期限届满前交邮都不算超期。 第三,尽量选用邮政EMS等可靠方式邮寄。 第四,邮寄单据务必填写清晰、完整。“收件人”应当填写为某某法院立案庭,而非民事庭、行政庭等业务庭;“内件品名”必须写明材料名称(如填写为“某某诉某某行政诉讼案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均应填写准确。 一旦出现关键内容填写出错,比如未填写“内件品名”、收件人误填为业务庭等,起诉都可能为法院不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118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张某主张其提交的证据快递袋、快递单能证明其曾于2013年12月24日向一审法院邮寄起诉状,但是该快递单、快递袋上并不显示内装物品名称,且其自述快递邮件注明的收件人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而非立案庭,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因张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第五,妥善保留起诉状等材料。务必妥善保管所邮寄的起诉状等起诉材料;务必妥善包括邮寄单据,及时查询打印快递运单记录;邮寄时办理回单、短信通知等附加业务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六,邮寄后及时在快递官网上查询邮件的签收情况,如邮件已被签收应及时到法院完善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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