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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发保函案败诉分析

 王力律师 2020-03-17

厦门建发保函案败诉分析

案情简介:

首长贸易(SCIT Trading Ltd)作为卖家与买家厦门建发(Xiamen C&D Minerals Co.,Ltd)签署铁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FR,装货港为澳大利亚库兰岛(Koolan Island),卸货港为中国主要港口,卸货港买家指定代理。首长贸易与首长服务”(SCIT Services Ltd)签有长期包运合同(COA),因此最终由首长服务作为租家,与干散货船东“奥登道夫运输公司”(Oldendorff carrier以下简称“奥登道夫运输”)签订该批铁矿石的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卸货港租家指定代理;如无正本提单,则凭借保函卸货。奥登道夫运输与奥登道夫(Oldendorff )有货物运输的长期合作协议,在2013年12月3日,奥登道夫期租租入“Zagora”轮执行该航次运输任务,约定如无正本提单,则凭借保函卸货。“Zagora”轮的原船东为海洋力量二世特别海事公司(Sea Powerful Ⅱ Special Maritime Enterprise,以下简称“原船东”)。

厦门建发将该批铁矿石转售给了其关联公司昌富利(Cheongfuli Company Limited),而昌富利又将货物再次转售给最终的收货人山西海鑫。两份买卖合同均约定卸货港买家指定代理。

2013年12月16日,山西海鑫告知卸货港为日照岚山港,代理为Searoad公司,该消息随着租船链一路传达至二船东奥登道夫和“Zagora”轮的原船东。12月28日,“Zagora”轮抵达岚山;12月31日,卸货完毕。(判决原文)

在以保函换取无单放货环节,厦门建发首长贸易提供的保函中,要求货物交给厦门建发或代表夏门建发的人,而非交付Searoad公司,该保函也沿着租船链一路传达至二船东奥登道夫和“Zagora”轮的原船东

然而,山西海鑫因为没有付款赎单(信用证付款),2014年8月27日,中国银行将再次来到山东靠泊“Zagora”轮通过青岛海事法院实施扣押,奥登道夫运输与奥登道夫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将“Zagora”轮释放,中国银行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将原船东诉至青岛海事法院,指其存在无单放货的侵权行为。2018年1月3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船东对中国银行承担无单放货的侵权责任,赔偿中国银行835万余美元损失。

因为保函无单放货事件,奥登道夫运输在英国起诉了首长服务要求赔偿,首长贸易在英国起诉了厦门建发,因首长贸易否认保函下的责任,奥登道夫也在英国起诉了原船东。在英国诉讼中,首长服务、首长贸易、厦门建发并没出席相应的诉讼活动。英国法院将上述三个案件合并,一起作出判决。判决原船东有权从奥登道夫处获得赔偿;奥登道夫运输有权从首长服务出获得赔偿;首长贸易有权从厦门建发处获得赔偿。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在首长服务、首长贸易、厦门建发未出席庭审的情况下,尤其是首长贸易起诉厦门建发的案件中,原被告均不出席的情况下,能否判决?

二、在保函条件下,Searoad公司是否代表厦门建发,凭保函提货。

关于第一个问题。

英国法院的处理方式。法官在判决主文中写道,依据先例HABIB BANK LIMITED v CENTRAL BANK OF SUDAN ,/本案也可以合并审理。该先例是怎么的说法,因为笔者还没有查到该先例,故此具体说法还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在原被告均不出席庭审的情况下,英国法院是可以判决哪方胜诉的。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在原告不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法院是按照撤诉处理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

一、从客观事实来讲,本案涉及以下客观可查的事实,而非证人证言。

1、原船东的保函文本沿着租船链到达了本案中涉及的所有各方手中。其中保函文本特别强调,将货物交给谁(确定的名字及ID number),同时该人需要有相应的授权。船东在与奥登道夫的商谈中强调,必须告知谁将登船(有确定的名字及ID number),还需被授权提货,如果奥登道夫不能提供则由其承担所有风险。

2、厦门建发提供的保函上写明,货物交给厦门建发或代表厦门建发的人。

二、船东无单放货时的做法:

2013年12月29日,一个人登船,要求凭保函无单放货,称其代表夏门建发。该人没有出示任何保函的复印件,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授权文件,(事后船长讲到,凭其经验,在无单放货时,要求无单放货的人都会提供一份保函复印件,这样就可无单放货了),船长就放货给该人了。

总结以上事,无单放货时需要保函,同时要列明无单放货给谁,而且需要

有授权文件。船东在无单放货时,需要核实保函,及授权文件。而本案在上述方面,尤其是在核实授权文件方面,从判决列明的事实看,船东事有责任的,很明显是疏忽大意,有些想当然。关于船东是否是疏忽大意、想当然,法院判决仅仅一笔带过,没有具体分析。

综上,笔者认为之所以能判决厦门建发赔偿首长贸易,很大的原因在于厦

门建发没有出席应诉,法院无法得到厦门建发这边更多的证据信息,只能根据奥登道夫运输、奥登道夫也、原船东提供的证据及证言,进行大量的推论,最终得出Searoad公司代表厦门建发,厦门建发承担保函下的责任。但是即使进行了大量的推论,但是笔者仍然认为,也很牵强,原因如上。笔者认为可能更大的原因在于法院是从整个保函换取无单放货的大背景及船东的整体利益考虑的,才会神逻辑的推论。

笔者只是从判决书的内容分析,了解的信息不够全面,难免有偏颇之处,

还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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