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集天下之荟萃,品百家之精华。本期“学术前沿——新文集锦”共汇总了来源于法学核心期刊的7篇商法文章,以下为文章相关信息,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司法方向 (一)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弊端检讨及完善路径 邹小琴 《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 · 文章摘要 · 我国的公司治理立法呈现出割裂性、矛盾性与过渡性的特征,问题并不在于立法模式的选择,而在于立法体例的设计不当。目前的最佳解决途径是改变既有的公司立法体例,抛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传统分类,将公司分为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来有针对性地设计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应进一步细化,仅仅对开放型公司强制规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对封闭型公司则赋予更多的自主权,由股东在章程中自由进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通过立法体例的改革和规则的细化来满足私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和商主体对成本的控制,保障公司营利性目标的实现。 (二) 营商司法组织论 郑少华 《法学》2020年第1期 · 文章摘要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明确表示'支持新片区加强国际商事纠纷审判组织建设'。为推动上海营商环境的优化,应从营商环境论与组织论的角度,通过构架韦伯理想类型方法,提炼商人理想型与居民理想型的司法组织新的分析方法,借以检视国际商事法院,并构建上海国际商事法院具体框架。 证券法方向 (三) “Fin Tech”赋能:科技金融法律规制的范式转移 陆璐 《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 · 文章摘要 · 近年来,“FinTech”技术赋能于传统金融体系,科技金融迅速发展。以“区块链”为代表的“FinTech”技术赋能于以贸易金融为首的科技金融行业,形成了“去中心化”金融体系的结构转变。以“信息信用”替代“核心信用”,改变了科技金融的制度内核。“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结合给金融体系增添了科技的活力,但同时也泛化了行业风险,影响了科技金融的健康发展。科技金融法律规制应当以市场化的法制理念明确科技金融的核心制度利益;以信息化的思维模式建立科技金融领域下“数字信息”的透明与共享机制;以专业化的法制思路实现法律规范与行业规则的协调与互补,形成法制的范式转移。 (四) 论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功能与独立责任 洪艳蓉 《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 文章摘要 ·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商法理论方向 (五) “法人”进入当代中国法律,意义何在? 方流芳 《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6期 · 文章摘要 · '法人'是一个外来概念,这没问题,但问题是:外来概念是否贴近中国的制度现实,能否在法律解释的逻辑框架内自洽,能否为制度改善留下足够空间?本文拟从法律的历史演进出发,以法人的分类为主线,逐一分析观念和现实之间的和谐或张力,并就法律和借鉴的一般问题展开讨论。 (六) 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阐释与法律制度构建 刘大洪 《中国法学》2019年第6期 · 文章摘要 · 市场主体规则平等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任何一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等,国家的经济干预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不给予任何一类市场主体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目前实践中的市场主体规则平等将国有企业作为主要规制对象,忽视、淡化了其他类型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不公问题。应当重塑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理念,使其不再局限于规制国有企业的竞争问题,而应扩散至不同控制力、资本来源、空间区位、产业组织的企业形态之间的整体公平竞争问题,令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内涵从狭义走向广义。在广义市场主体规则平等的理论指引下,中国经济法律制度应予以深切变革,落实国企运行平等、税收规则平等、融资规则平等、监管规则平等、外商投资规则平等五大法律规范。 其他方向 (七) 以国际商事法庭为核心的我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薛源 《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 · 文章摘要 ·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以上内容同步更新于中国商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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