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1.对失踪人员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口音、身高、着装、携带的物品等基本情况,离家或失散、失去音信的起始时间。 2.了解相关情况,包括发现失踪的时间、原因;是否与家人有矛盾,平时为人处世习惯、性格等,注意掌握其近亲属、亲朋好友、同事等可能落脚的地点,特别要注意深挖是否有其他隐秘情况,或可能受到违法犯罪侵害情况。 3.比对尸体、协查通报等,判明是否有已经发生死亡或被伤害等情况。 4.帮助亲属到可能落脚的地点查找。 5.可以建议其亲属采取刊登寻人启事、张贴寻人公告等方式寻找。 6.与失踪人员可能出现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查找。 7.通过查找仍然未果的,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8.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失踪人员是指较长时间或因涉及灾害、交通等事故,与家人、亲友以及利害关系人失去联系的人员。 2.对与失踪人员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要求查找的,公安机关可拒绝提供查找帮助,并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二: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38条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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