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最初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首次对“暂估价”作出了较为正式的定义。 比较常见的“暂估价”内容有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一般指招标时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以装饰材料居多,比如地砖、墙砖、青石板等,专业工程暂估价则一般指需要其他专业资质的专业工程,比如消防、玻璃幕墙等专业性较强,需要交由专业分包人才能完成的工程等。 那么,为什么要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使用“暂估价”的形式、我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暂估价”作了哪些规定、以及“暂估价”项目的发包应注意哪些问题等等,本文中将一一探讨。 NO.1 什么是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一般来说,暂估价在总工程价中的占比不得超过30%。 《中华人民共和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武汉市城建委印发的《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武城建规【2018】4号文》) 需要注意区分施工合同中的“暂估价”与“暂列金额”这两个概念,现实中存在将两者混淆使用的情形。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一定会实际发生,而前者是必然要发生但因某种原因暂时无法确定最终的和准确的金额。 NO.2 为什么要在工程总承包中使用“暂估价”的形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工程总承包项目之中进行招投标,并不是工程建设类项目发包的必然要求。根据《武城建规【2018】4号文》第1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暂估价的项目范围都是存在一定客观原因而在项目整体招标时确实无法确定的项目。 传统的做法有两种:①最常见的一种做法是针对整体工程中已经确定的项目范围先行进行招标,之后待这些不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之后,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这些后来才能确定的项目内容分别进行招投标或者直接采购。但在这种方式下,一方面,有些建设单位因为某些原因,为了规避招标程序,故意肢解发包,把整体工程化整为零,将有些可以在前期确定的项目内容也划入无法确定的范畴,从而使原本达到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整体工程分解成了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各个小工程项目。另一方面,整体工程的分散发包,在实践中会使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组织协调,不仅各承包单位容易互相推诿责任,还会造成施工现场混乱、权责不清,最终导致工期拖延、成本增加,甚至引发严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②还有一种做法是不做区分,将不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也直接放到整体工程中进行招投标。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出现有些承建单位在投标时为了中标而在投标竞争价格上恶意压价,中标后在施工中又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的现象。 因此,为了防止规避招标而肢解发包、同时能够明确责任主体、防止恶意竞争,“暂估价”的形式便应运而生。即由建设单位针对不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内容指定暂估价格,将其列入工程总承包价格中整体进行招投标,确定工程总承包方,后期待暂估价项目可以确定之时,再针对暂估价工程进行发包。 NO.3 项目总承包中包含“暂估价”项目的注意事项? (一)“暂估价”工程的发包 《武城建规【2018】4号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 1、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且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工程,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发包。 有人认为,“暂估价”工程包含在项目整体之中,已经由总承包方通过投标的方式中标,如果再进行招标,则属于“二次招标”;尤其是总承包方如果对“暂估价”工程再次投标,则属于“重复投标”。其实不然,因为在对工程项目整体进行招标的时候,“暂估价”工程的暂估价格是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拟定的价格,总承包方或其他投标单位作为投标者都没有针对“暂估价”工程的部分进行过竞价,所以实质上而言,“暂估价”工程的部分并没有在初次招标的时候一并完成招标。对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如果不进行招投标,则存在被认定为“甲指分包”或者“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投标”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暂估价”项目内容进行招标的,其主体可以是建设单位、可以是总承包单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但是如果总承包单位要参加对于“暂估价”项目的投标的,则只能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主体。而总承包单位单独对“暂估价”项目展开招标工作的,则需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2、暂估价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则应由总承包人负责,其中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价格,经监理人确定相应金额;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则需由监理经过估价确定。 (二)暂估价工程与总承包人的责任关系 虽然说总承包人在最初参与投标的时候,并没有针对暂估价的部分进行竞价和投标,但并不意味着总承包项目中的暂估价工程可以完全和其他工程割裂开来。 一般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 ①暂估价工程最终也由总承包人承接,则总承包人应对包括暂估价工程在内的整个工程项目负责。 ②暂估价工程由总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承包,但总承包人仍对暂估价工程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总承包人需在整体上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衔接等进行把控。 在这种模式下,虽然总承包人实际收取的合同价款将不包括暂估价工程的建设施工价格,但是总承包人仍可以就暂估价工程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③将暂估价项目从总承包合同中剥离,由总承包人以外的第三方承包,总承包人不对暂估价项目负责,而是由发包人对暂估价项目进行管理和把控。 在此种模式下,可能会出现总承包方与暂估价分包方对接不畅,配合不严,重复采购,施工干扰等现象,使得发包人需要耗费更多的管理成本,严重的还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因此在实践中要慎重选择。 (三)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暂估价”的约定 如果不在总的施工合同中对“暂估价”的内容进行细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产生有关“暂估价”内容的争议和纠纷,不仅总承包人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缺乏处理依据,发包人有时也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陷于被动的不利局面。因此,在签订总的施工合同时,针对“暂估价”的约定,应尽量包含以下内容: ①暂估价的价格应该包含在整体建设工程施工总价中; ②暂估价的总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整体工程项目总额的30%; ③明确约定暂估价最终价格调整的方式,并尽可能的列出暂估价项目的明细,减少暂估价最终定价时的不可控因素、降低暂估价的浮动比例; ④明确约定暂估价项目在签约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确定金额之间的差额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也应用列入合同结算价格; ⑤明确暂估价工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之时,发包方、总承包方和暂估价项目承包方互相推诿责任,权责不明。 暂估价作为招投标领域的一种新兴的形式,在实践中的运用越来越多见。发包人在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应当充分重视招标规划工作,因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而存在暂时不能确定金额的“暂估价”项目时,发包人应当尽可能地在完善设计后再启动总承包招标。如因现实情况需要,确实需要立即启动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也应在起草或审查招标文件时,对“暂估价”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约定,从而减少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以及法律风险,保障工程整体施工的顺利进行。 本文作者:胡剑飞、李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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