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创造性的判断,是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作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当注意的是,判断的基础是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判断时,应当将每一个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并需要对每一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判断。因此,创造性的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为困难。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确定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的基础,分析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内容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并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客观分析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此,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更好技术效果的技术任务。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所以,如果一时不能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根据有益效果反推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发明内容是否具有新颖性,没有新颖性,一定没有创造性,创造性就根本不用判断了,可以终止检索。 第四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与现有技术对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具有创造性,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则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判断创造性有一些主观因素在内,不同人判断的结论可能不一致,所以要慎重考虑是否申请专利。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它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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