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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刘冲伟律师 2020-03-19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自3月12日起施行。

《意见》第一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第二条规定:“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山东省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第四条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亦即,自2020312日起,山东境内新诉及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民事诉讼,对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含海事 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相关项目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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