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将2019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申报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和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审核核算,及时办理支付。 财行[2019]1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于是,有人就产生了疑问,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要执行2%和70万上限的双标控制吗? 有这种想法,其实是对财行[2019]11号的一种误解,该文件中“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的规定,就是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一种排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的规定,就属于财行[2019]11号“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的范畴,因此,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只需要执行2%的比例,而不受70万最高限额的控制。 相应要注意的是,“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按年据实清算的,只有申请才能享受。代扣、代收的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必须于每年3月30日前(注意不是3月31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过期作废。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将此期限后延至5月30号(注意不是5月31日),以后的每个年度,如果没有另行通知,仍会执行每年3月30日的申报期限。 对于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目前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则应计入本单位收入,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来源:岳霖税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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