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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从何确定一夫一妻制的?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发展?

 鸢飞九天2018 2020-03-19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其中一条:夏商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明确的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这说明从中国古代历史的源头起,我国就倡导着一夫一妻制。

那么,在朝代更换、沧海桑田中,最初的一夫一妻制又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发展呢,与建国后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又有什么不同呢?

古代夫妻

从记载资料上来看,一夫一妻制存在历史已久,不管是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本着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态的原则,男子的其他伴侣则一律称之为“妾”。

而三妻四妾的说法,字面的意思解释为妻妾众多的意思。古时所谓的三妻四妾主要是指封建时期的一种婚姻制度,是一种对女子的迫害;同是丧偶,男子再娶为续弦,女子再嫁是坏节;男尊女卑,于是出现了男子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所以说,我们可不能被表面意思蒙蔽了双眼,“三妻”是包括续弦的结果。

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实是社会分化的产物。在建国后颁布的《婚姻法》之前,我们可以看看,哪些人才会有一妻多妾?毫无疑问,皇室、位高权重者和富商,讲究“门当户对”的是一夫一妻,而妾只是附属品,处于正房地位的妻子可以随便处置,妾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同时,社会底层的贫苦大众,活着本已经就艰难万分,找不找得到“门当户对”的糟糠之妻都不好说,又怎敢奢望多妾呢?所以说,过去的制度也是社会发展不完善的体现。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进去了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制度得以完善。随即在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一夫一妻”制,“多妾”被彻底剔除。而对于之前已经存在的重婚和纳妾历史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在解放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之后,未提出离婚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新中国婚姻法宣传

又如,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在《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写道: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是否离婚,要看女方(妻、妾)要求来决定,我们不能强迫其离大或是离小。

如果妇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应立即批准,并照顾其离婚权利。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仍应让他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关系。总而言之,所有在解放之前就已经成亲的妻妾,只要女方自己愿意留在丈夫身边,就不会被强制性离开。

对于建国之后这些法律的颁布,我们也看到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一面:首先,一改以往男性主权社会,把选择权交到了女性手上,男女平等;其次,这样的结果该是最好的结果,因为“妾”这一群体,大多没多少文化与见识,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一直以来都是依靠丈夫生活,离开了丈夫,如何生活也将成为一大难题。现代女性讲究自立自强、自尊自爱,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历史带给女性的沉重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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