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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越来越难了,离婚冷静期30天,是支持还是反对?

 胡开盛律师 2020-03-19

中国是世界上登记离婚最方便的国家了,只要双方同意离婚的,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即可,材料齐全的,当场就办好了,这种方便是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好吧,现在麻烦来了!

2018年8月27日下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其中第四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章节里,首先出现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该条文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撤回离婚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文一出立即引起大家的热议,有支持的,有反对的,小编结合大家表达的看法,经过总结,现在分享给大家。

支持设置婚姻冷静期,理由是:

据民政部门统计数据,离婚人数从2002年开始,已连续十四年增长,自2002年的117.7万对增至了2016年的415.8万对;这其中大多数人是闪婚闪离,冲动离婚。设置离婚冷静期,让他们彼此一个冷静时间来考虑到底要不要离婚,这样会让他们充分思考是否确实需要离婚。离婚意味着家庭破裂,还给子女的身心带来巨大影响,如果不必要离婚,仅因为冲动就把婚姻关系解除了,这着实是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造成了不能挽回的后果,而且还容易引发其它社会问题。

离婚冷静期规则在国外早已经有了,法国、韩国、英国等国家都规定离婚时有不同形式的冷静期制度。近的香港地区,双方离婚即使同意,也必须到法院登记,一年后才能准许。既然这样,离婚冷静期应当是成熟的法律规则,这一规则的实施有利于遏制居高不下的离婚率,避免冲动离婚,挽救本不应当离婚的夫妻。

反对设置离婚冷静期,理由是:

长期的家庭矛盾,或因家暴、吸毒、出轨等原因而导致感情破裂的,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设置冷静期的必要性,在诉讼离婚中这些理由正常情况下都可以立即判决离婚,双方自愿离婚的就不应当再设置离婚冷静期,如果再设置一个离婚冷静期,这会让无辜的一方受到更大的伤害。另外,离婚冷静期时,对方也有可能利用这个期间进行财产转移等做出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事。因此,完全不应当设置离婚冷期了。

当然了,上面说的离婚冷静期,仅是指双方自愿登记离婚的情形,从草案发布的条文来看,也确实是这种规定,诉讼离婚就不存在离婚冷静期了,因为诉讼离婚本身需要的时间长,双方有充分的冷静时间。并且诉讼离婚时,调解是必经程序,一般法院是调解和好的,再者如果诉讼离婚时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法院对于第一次起诉的,会判决驳回起诉,原告如果想离婚的,必须要在六个月后再起诉,这个时间远超登记离婚时的30天冷静期,所以诉讼离婚是不包括在内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布以来,一直是大家讨论的热点,小编觉得大家说的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全面,小编一时也觉得无法找到一个完美的方案解决,对此大家都是怎么看的呢,欢迎大家在下面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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