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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新旧对比与简析

 lzy大华 2020-03-20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实施超过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了系统修订,其中原规定中未作调整的条文仅11条,修改的条文41条,新增条文47条。新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打官司就打证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因此本次证据规定的修改对于今后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会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次修订内容对今后民事诉讼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了民事诉讼自认规则。自认,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于己不利的事实承认为真实时,无需进行举证。原规定第8条、74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但过于简陋,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原规定第8条第1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从字面含义来理解,并未将“于己有利的事实”排除在外,如果另一方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也构成自认的话,则可以理解双方都成立自认,明显违背了自认逻辑含义。再比如,原规定第8条、74条本身也存在适用上的冲突,第8条规定了自认撤回的两种条件,但第74条却规定了“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究竟是否需要达到第8条规定的条件,还是只要反悔并且有证据足以推翻即可?原规定及后续相关文件都没有说明。

第二,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拓宽了取证途径。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新规定在此基础之上,对其申请条件、审查程序、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详细规定,完善了“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此外,新规定第99条还特意强调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收集他方控制的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具有积极作用。

第三,完善了电子数据的范围以及司法审查规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最典型的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网页截图等,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对此认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新规定对于该类证据的审查规则进行了规定,为今后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

第四,完善了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

具体对比与简析如下:

作者介绍

丁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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