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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刘冲伟律师 2020-03-20

认罪认罚从宽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近日有当事人咨询笔者这项制度是否仅适用于轻罪,笔者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5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以上规定都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不过笔者也提醒当事人及家属还应当注意以下二点问题:

一、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而非一律必须从宽处理,“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二、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自首、坦白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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