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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观察:北京银保监局简化部分保险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太古律师事务所 2020-03-20

导读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北京银保监局简化在京保险机构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并于2020年3月17日印发了《北京市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保险分支机构相关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发生多方面变化。

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简化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并印发了《北京市保险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实施后,保险分支机构相关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发生多方面变化。一是许可流程变更,事前核准改事后备案。二是许可时间压缩。三是备案材料简并。

事前准核改为事后备案

根据《办法》第三条,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机构营业地址变更许可事项和符合任职条件并通过考试高管人员的任职许可事项,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

此外,备案事项还包括北京市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许可事项。

对于备案营业地址变更的,保险机构应当自迁入新职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备案报告和《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地址变更备案表》,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需随备案材料同时交回。

对于备案高管人员任职许可事项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报告;

(二)《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表》(格式和内容与原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一致)。

许可时间压缩和备案材料减并

根据《办法》,我们得知,保险机构在完整提交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后,即可领取换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比之前的时间大幅缩短。同时,变更营业地址备案资料从5项减少为2项,高管任职资格备案材料从9项减少为3项。

针对备案的审核工作

根据《办法》,北京银保监局将对保险机构备案情况进行事后抽查,重点抽查许可事项变更频繁和备案材料质量较差的公司。对于备案审核不认真、履行备案程序不到位、存在错报、漏报重要事项的保险机构,北京银保监局将采取撤销行政许可、暂停接受备案等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责任。

我们的观察

本次保险市场准入改革的核心是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在选址、用人方面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权利和责任,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也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的要求。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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