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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干部、人才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善德苑 2020-03-20

公司(企业)干部、人才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干部任免工作的客观、公正,考察选拔工作更科学更有效,为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市有关干部管理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干部主要包括: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纪委副书记、本部各部室部长(总监)、副部长(副总监),公司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

(二)公司下属正常经营的二级、三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领导人员。

(三)公司合资非控股企业的派出人员。

(四)其他列入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的职务。

各企业的董事、监事按相关规定执行。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务任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决定,认真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工作业绩较突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领导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七)认同公司价值观和核心理念,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公司内部提拔的,除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任职年限资格要求:

1.提任企业领导班子职务的,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企业领导班子正职的,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的,应在企业中层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属企业部门正职岗位工作累计4年以上;或在下属企业相关部门正职岗位工作5年以上。

4.提任公司本部部门副职的,应在下属企业部门正职岗位2年以上,未满2年的应当在下属企业正职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企业领导班子副职、部门正副职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四)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及有关规定。

(五)担任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的,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不少于8年。

(六)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符合市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

(七)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的任职资格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调整。

公司(企业)干部、人才选拔任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任期

第七条 公司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企业经营班子的任期按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二)公司部(室)干部任职一般为3年。

(三)企业党组织成员的任职按党的规定执行。

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等相关程序,合格者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

第九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根据公司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选拔任用的方式建议,报公司党委会决定选拔任用的方式。

第十条 组织选拔方式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动议

1. 公司党委、党委工作部或下属企业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职数空缺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 公司党委工作部或下属企业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或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公司党委会通过后执行。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而非重要依据,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要将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进行。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为推荐公司本部或企业中层正职以上人员、部分党员代表或职工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要达到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形式后,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或所在二级企业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报集团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二级企业推荐人选要经二级企业党委(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正式请示文件报公司党委,经公司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确定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织)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附件2);

(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2.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管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领导班子换届的程序进行,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上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三)组织考察

按干部管理权限,谁管理的干部由谁负责考察。二级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由集团纪委组织考察;三级企业班子成员由二级企业党委(党组织)组织考察,公司党委工作部派员参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 组织考察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成考察组,确定考察时间、地点及谈话对象。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的主要内容是: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方式、谈话范围等。

(3)考察通过个人述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实绩分析和年度考核、关键时刻考验、查阅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等方法,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重点考察其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及创新能力、领导力、执行力等是否可以胜任拟任职位,并做好考察谈话记录。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公司或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察谈话要有专门记录并及时归档。

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公司或企业的中层正职以上人员、部分党员代表或职工代表。一般通过无记名形式集中填写《干部考察民主测评表》(附件3)。

(4)征求意见。书面征求考察对象所在企业的纪检监察机关和计生部门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考察对象进行廉洁审查。

(5)考察组整理考察谈话记录等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考察慎重讨论后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提出任用建议。考察报告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是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二是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是考察对象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是民主测评情况及考察对象本人意见;五是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

3.组织考察要求。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织,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对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要按规定到其原任职单位进行延伸考察或听取原单位的意见建议。

考察组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对考察对象和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进行了解;及时就考察对象有关问题反映进行核查了解。

(四)讨论决定

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应党委(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1.公司党委工作部将考察报告提交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情况。

2.三级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由二级企业党组织讨论决定提出任用建议后,交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情况。报公司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人员,必须呈报企业党委(党组织)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织)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党委工作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二级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职需要按要求报公司党委工作部备案。

(五)任前公示。

对拟任人选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算。

(六)依照有关规定印发任命文件。

(七)资料归档。

将考察材料,如干部任命审批表、考察报告、干部主要信息审核情况表等存于本人人事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洁审查报告、计生反馈情况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谈话记录等资料由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实行任期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条 任职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织)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内部招聘工作流程

按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工作部或二级企业党组织提出内部招聘方案并交集团公司党委会讨论确定。

提出内部招聘方案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内部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内部招聘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初审后,提出面试人员名单,进行初次面试(笔试)。

(三)对初次面试(笔试)情况汇总、分析,确定复试人员名单,进行复试。

(四)视具体岗位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用人企业主要领导一同参加初试、复试。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六)提出符合人员名单,提交党委会通过后,确定考察对象。

(七)由组织人事部门开展组织考察工作(具体参照第十条的组织考察要求)。

(八)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工作部或二级企业党委(党组织)将考察情况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九)任前公示。组织人事部门对拟任人选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任前公示。

(十)发文任命,公示无影响任命的情况,由相关机构发文任命。

第十五条 外部招聘工作流程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或二级企业党组织提出外部招聘方案并交公司党委会讨论确定。

提出外部招聘方案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部招聘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如下: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可通过专业招聘网站、人才中介机构、公司网站、猎头公司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包括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等。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后,提交给相关部门或领导征询意见,提出初选人员。

(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初选人员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面试工作小组对候选人集中面试。

(五)考察或背景调查。

(六)与拟录用人员进行沟通,确定薪酬、工作绩效要求等相关事项。

(七)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

(八)拟聘人选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确定。

(九)办理入职手续,并履行相关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五章 任 职

第十七条 行文分类

(一)凡由公司直接决定任免、推荐或建议的企业领导干部,以公司党委行文。

(二)凡属二级企业直接决定任免、推荐或建议的企业领导干部,以二级企业党委(党组织)行文。

(三)根据企业章程需由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聘任或解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将董事会决议报送公司党委工作部备案。

(四)根据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按相关规定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公司党委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期按《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执行。需要连任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在任期内职务发生变动的,任期以新任职文件日期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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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回 避

第二十条 实行任职回避。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回避。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二条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公司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干部在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免职、降职的人员,自免职或降职之日起,不再执行原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干部辞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任免程序、权限进行报批。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党委(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企业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干部任免审批表

2.民主推荐表

3.干部考察民主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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