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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短板与对策

 bxjw1990 2020-03-21

根据1月底“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展和风险评估》,新冠病毒起源于野生动物,进而造成人与人之间传播。从源头上预防包括新冠病毒在内的新发传染病,最根本的是要杜绝包括食用野生动物在内的野生动物消费行为。野生动物非法消费屡禁不止的背后,更需检视的是我国现有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执法和监管的诸多短板与不足。

 

一、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的现状

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国内法已较为体系化,按照立法级别可分为:第一类,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法律。除了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订,简称《野保法》)外,还有《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渔业法》涉及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第二类,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于20132016年颁布的《水生动物保护条例》和《陆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类、部门规章,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发布的公告、通知、办法等形式颁布,此类规章有100余部;第四类,地方政府的规章和法律文件,目前共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与野生动物有关的法律文件,重庆、北京、天津三个直辖市有此类地方性法规,广州、大连、汕头、青岛、昆明等也出台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或执法的地方文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包括《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部有关野生动物的司法解释或通知。

 

二、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立法的不足

第一,现行《野保法》并没有摆脱资源利用的传统思维,缺乏对生态与生物安全的足够敬畏。2018版的《野保法》所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一立法宗旨,相对突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弱化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较之旧法有所进步。但我国将野生动物视为经济资源开发利用的观念和实践由来已久,这体现在《野保法》多个条款中:第3条保留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的核心概念,并且“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将“规范利用”作为原则之一;第六条虽然规定“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义务”,但第13条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编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开发利用规划”,还有第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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