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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救济待遇的困扰及分析

 L罗乐 2020-03-21

近日,我们的一位客户提出这样一个疑问,该顾问单位某职工非因工死亡,其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未与该职工一同居住的父母是否属于遗属救济范围?对于该职工遗属救济待遇的支付主体是社保还是单位呢?这些困扰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险法》与各地方规定的不一致,在北京地区,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与法院的评判标准也不尽相同。虽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情形并不常见,但是一旦出现就伴随着各种疑问,职工遗属救济范围的确定、支付标准、支付主体,经常困扰着用人单位。以下,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鉴于各地区对于非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救济的规定不同,本文仅局限于对北京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探讨

一、企业中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享有哪些救济待遇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层面对于企业中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享有的救济待遇规定并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从《社会保险法》的层面规定来看,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有的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项。但《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
而另一个部委规章层面的规定并未废止,于195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已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按照上述规定,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遗属可享有的待遇为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效力层级上低于《社会保险法》、在制定时间上早于《社会保险法》,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内容应当被《社会保险法》所取代,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制定背景中所指的劳动保险基金已经不复存在,其规定的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已经没有实际执行基础。
2.北京地区执行的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享有的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各地区关于遗属救济待遇的规定并不相同,与《社会保险法》也不一致
关于遗属享有丧葬补助金,经咨询北京地区12333社会保险咨询热线,北京地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具体政策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第一条规定,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关于其遗属享有的抚恤金,经咨询北京地区12333社会保险咨询热线,北京地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遗属抚恤金的具体政策依据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文件规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我们注意到,上述规定中亲属救济待遇的名目为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而非《社会保险法》中表述的抚恤金。对此,我们尚未检索到进一步的规定明确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抚恤金与北京地区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的区别或者异同。
以北京地区为例,企业中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享有的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其中丧葬补助金的名目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一致,而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则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抚恤金不一致,而是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两个北京地区关于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的文件制定时间均早于《社会保险法》,其效力层级也低于《社会保险法》。但由于《社会保险法》并未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区仍然采用地方制定的标准,其名目、种类也不尽相同,例如: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甚至在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中,亦出现了与《社会保险法》及各地区政策表述不一致的新名目——一次性救济费。《关于转发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劳社厅函〔2004〕176号)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年1月1日生效)执行”。但是,笔者认为,该复函的适用范围应当受到限制,该复函仅为针对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社老[2004]93号)作出的答复,而鉴于各地区对于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可以享有的救济待遇规定并不相同,该复函中所指的一次性救济费并不能当然的等同于《社会保险法》中的抚恤金或北京地区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此该复函并不具有普遍的参照性。具体标准仍然应当参照所述地区有效的地方性规定。但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享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的范围,不少法院均参考了该复函中所指出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以下将进一步阐述。

二、企业中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享有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如何确定

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一般不存在争议,通常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三、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

经咨询北京地区12333社会保险咨询热线,北京地区在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时参照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存在不同的认定结果。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进行认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上述两个规定在认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上有所差别(如下图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比较
供养亲属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弟妹(不含兄姐)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1.供养亲属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范围,并且范围更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不包括兄姐);
2.在供养亲属的条件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标准更为清晰,与当下社会生活情况更相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已经完全与当前社会生活脱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没有将祖母、母、妻的年龄作为条件而是将其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列为条件,这主要是考虑到60年前的社会生活现实情况,很多女性主要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而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子女的范围
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的范围
生父母、养父母(未直接表述为养父母,而是规定为: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的范围
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可列入供养亲属的客观条件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可列入供养亲属的主观条件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例外情形: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进行对比后可以看出,前者制定于1953年,后者生效于2004年,两个规定制定时的社会生活背景已经完全不同,社会公众对于一般常识的认知也发生了变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明显更符合目前的社会生活环境。对于本文中顾问单位咨询的非因工死亡职工17岁的子女,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不属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范围,若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则属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范围。具体如何确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也不统一,例如:在程东方等与儒宴国香(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京0106民初2679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即采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认定陈前前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单位,程东方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故对二人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案采用的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但也有更多的案例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来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例如:褚广坤等与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京0106行初341号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于1953年施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于2004年施行,两者均系部委颁布,后者颁布时间较晚,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限定更加明确,更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参照后者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限制的规定。更有趣的是,上述两个判决均出自丰台区人民法院但出自不同的庭室(前者为劳动争议、后者为行政诉讼)。在我们目前检索到的案例中,更多的法院采取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作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
于2004年施行,两者均系部委颁布,后者颁布时间较晚,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限定更加明确,更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案参照后者对供养直系亲属范围限制的规定。更有趣的是,上述两个判决均出自丰台区人民法院但出自不同的庭室(前者为劳动争议、后者为行政诉讼)。在我们目前检索到的案例中,更多的法院采取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作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

四、企业中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救济待遇应当由谁支付

虽然《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支付主体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但北京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并不会主动承担这一支付责任,而是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费用。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及行政诉讼案件中,对于“北京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这一理由却出现了非常有趣的认定,具体而言: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法院一般会主动以北京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为由,主张适用(京财行[2009]70号)、京财行〔2009〕7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例如,在张某3等与北京北汽九龙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31583号中,用人单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根据其第17条规定,张XX属于非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不应由公司支付,应由社保支付。但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目前北京市并未制定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实施细则,且《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仍在原渠道列支。故本院对于北汽九龙一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该案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认定三人应属于张XX应供养的直系亲属。
2.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采纳社会保险机构关于尚无相关细则出台的抗辩理由,而依照《社会保险法》判令社会保险机构承担丧葬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在褚广坤等与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关于丰台社保中心是否应向李典兰等人支付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走上法治化轨道,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确定的原则和授权制定相关配套规定,用以指导法律执行。丰台社保中心关于本市尚未出台相关执行细则和操作流程,且褚某系合同制职工,李典兰等人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丧葬补助费、李典兰及李齐金要求支付抚恤金于法无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丰台社保中心应向李典兰等人履行支付丧葬补助费及抚恤金的义务。该案中采用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作为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
在张秀英等与北京市平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行政诉讼((2018)京0117行初182号)一案中,甲公司、乙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平谷社保中心分别邮寄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告平谷社保中心答复称北京市尚未出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操作细则,给付无法进行操作,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关于发放在职参保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请示》,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前,暂时无法办理相关事项。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本案中,田某生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因工死亡,原告张秀英、郭书芝作为田某遗属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被告给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关于被告提出的给付义务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且本市尚未出台相关标准和细则的主张,本院认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效力等级均低于《社会保险法》,应以《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准,故被告的上述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该案中亦采用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作为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依据。

五、建议及总结

关于顾问单位咨询的非因工死亡职工的17岁的子女、不与职工共同居住的父母是否符合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原因还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落地规定缺失导致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作出认定,一旦发生争议,不排除法院有可能作出支持的认定。但是,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出台距今已超过60余年,其制定的背景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如劳动保险基金已经不复存在),而采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认定标准,更有利于职工遗属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作为认定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标准,并据此核定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标准。若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17岁子女属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规定,亦属于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综上,在北京地区,对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救济待遇包括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中丧葬费的标准统一为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年1月1日生效)执行。

附:本文所涉法律法规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四、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六、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七、关于转发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


本文作者

谢丽娜   兰台劳动团队合伙人
在劳动法律服务及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具有13年执业经验,担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社会保障法分会理事、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本文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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