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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新规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实打官司最不可靠的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飞虎catzbc 2020-03-23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形式包括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在这种八种证据形式中,证人证言在实践中应该是相对不太可靠的一种证据形式了,因为证人是活的,证人可能不作证、也可能不按当事人想像的作证,也可能作了证但没起到作用……

比如办案过程中律师经常碰到有当事人说:“这事儿是真的,谁谁谁和谁谁谁都知道!不信你让法官去调查!我要说假话天打五雷轰!”可事情真那么简单吗?当然不是!
 首先,法官是一般不会随便去按当事人的要求出法院亲自去找人求证的。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想让证人作证得自己想办法把证人带到法庭。 
其次,很多没打官司的时候很积极参与的证人,真到打官司的时候是不愿意到法庭去作证的。如果证人不愿意去,即使愿意出书面证言,通常也是不能成为有效证据的。
再次,愿意到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到法官面前作证时能不能按当事人希望的那样说呢?也是不一定的。
最后,即使证人按当事人希望的那样说了,如果没有足够的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单凭证人证言,法官是否采信也很难说。
  
杨律举个例子说说不可靠的证人吧
我曾经处理过一个合同纠纷上诉的案子,当事人对我说二审时能找到一个关键证人作证。结果到二审要开庭时时,原来当事人说的这个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表示不愿意到法院出庭了。当事人说如果法官肯去证人单位找证人调查,那个证人愿意配合把事实说清楚。
一般办案找证人出庭我都是先跟证人沟通并要求其先出一份书面证言的,但这个证人一直就不太配合,所以我早就已经起疑了,可是我当事人向我保证只要我能让法官去调查,证人肯定能作出对我方有利的证言。
那个证言也确实很重要,毕竟他一审已经输了,二审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改判是很难的。所以那案子我多次跟法官沟通做工作,最后终于让法官同意去证人单位调查了,可是等法官调查回来再开庭时,法官拿出的证人调查笔录却没有有利于我方的内容,反而证人向法官说了一些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话。结果自不必说,那个上诉的案子输了!

律师对证人证言其实有一种很复杂的情绪,对自己方提供的证人证证言,开庭前多是有些忐忑,不知道开庭的时候会不会出幺蛾子。对对方提供的证人则很期待在法庭上质证时找出证言中的问题,要知道当庭把对方证人问得哑口无言证明其证言不可信是件很爽的事儿,而从对方证人证言中找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内容就更能增加本方胜算了!
所以,一定要重视证人证言这种证据!

最后学习一下新知识!
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相比,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要注意以下十点!

01、证人未出庭,证言直接不采信
第68条第3款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02、证人出庭确有困难,如何提供证言
第76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03、申请证人出庭的截止日期
第69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04、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第69条第2款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05、证人出庭将提前通知双方
第70条第1款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06、证人可以预先支取出庭费用
第75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07、证人签署、宣读保证书
第71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77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08、证人出庭作证不得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材料
72条第2款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09、禁止干扰、侮辱、威胁、诱导证人
第73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78条第1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0、证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第78条第2款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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