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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但符合实质要件的,不宜判决撤销

 刘锡春律师 2020-03-24

关键词婚姻登记 程序瑕疵 实质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参考性案例】

祝东勇诉辽宁省西丰县陶然乡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案(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10号)

 裁判要旨: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确认婚姻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在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实体要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出程序违法或瑕疵,但不宜仅以此为由撤销婚姻登记。

 原告祝东勇与第三人袁凤英于1996年6月8日举行婚礼,当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十几年后袁凤英到被告乡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虽然在被告乡政府登记结婚档案中未查出登记存根,亦无充足证据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办理婚姻登记,但从原告祝东勇与第三人袁凤英的婚姻状况实体要件看,没有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乡政府在婚姻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虽然影响对婚姻状况判断,但不足以推翻既已领取结婚证而产生的法律效力。第三人袁凤英领取结婚证,从而确定了原告祝东勇与第三人袁凤英在法律上的合法婚姻关系,是双方婚姻状况的客观、真实的反映,未违背原告祝东勇的意志。故原告祝东勇要求撤销结婚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3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48~149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行政及国家赔偿卷II》8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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