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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第六空间——以“罚金刑”的单独适用为切入点

 阳晓冬律师 2020-03-24

财产乃人性的必然结果。                

                                   ——巴斯夏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看趋势:罚金刑中心化是我国刑罚结构的未来趋势


在现代社会,财产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最重要的支撑与基础,是与生命自由并立的三大基本人权之一。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使其遭受痛苦,不仅能让犯罪人自食其果得到应有的报应,而且能够产生威慑、防卫社会的作用。同时罚金刑相对于死刑、自由刑,惩罚力度较低,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我国而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罚金刑的比重就在持续的增加,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适用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特征,79刑法中92个分则条文涉及罚金刑,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分则350个条文中有140个条款涉及罚金刑。随着后续刑法修正案的不断的更新,截止《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款已经超过170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共52个条文,有28个条文涉及罚金刑,占据《刑法修正案(九)》总条文的54%。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第十次修改以后,刑法分则十章总法条数目为349条,涉及罚金刑的分则条文有193条,其中单处罚金刑的条款有90条,并处罚金刑的164条。

从刑法条文的修改变化可以看到,虽然目前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文比重还远未及自由刑涉及的条文,但随着刑法中罚金刑设置比例的不断增加,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我国刑罚结构正呈现出轻刑化、罚金刑中心化的时代特征。

着眼点:单独适用罚金刑涉及的刑法罪名

鉴于罚金刑以并处方式适用刑罚时,其是附随主刑适用,量刑关注的重点主要是主刑的裁量,对并处罚金刑的关注点无非是处罚的数额问题。而实际上罚金刑作为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且经过笔者深入挖掘分析,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法罪名涉及范围广、数量多,而且有法定适用条件和诸多司法政策的依据。因此,本文着力于我国刑法中“罚金刑单独适用”的具体罪名和实证分析,并进一步深入触及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法定条件和司法政策依据,为刑事辩护挖掘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有469个罪名,其中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的罪名有90个,占据近20%,其数量和比例不可小觑。尤其是在目前全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单独适用罚金刑”非常值得辩护人关注。                


现行刑法中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的罪名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刑法第126条第6款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3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

5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

6

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152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8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0条

10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61条

11

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

12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 

13

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162条之二

1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1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 

16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7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2款 

18

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 

19

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173条

20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174条第1款

21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2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 

23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7条 

24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25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1款

26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2款

27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 

28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180条

2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1款

3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第2款

3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182条

32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33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

34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35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36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3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39

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40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41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42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43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

44

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 

45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

46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47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48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49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1款 

50

倒卖车票、船票罪

刑法第227条第2款

5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

5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3款

53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55

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56

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57

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8

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59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条第1款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60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280条之一

61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刑法第281条

62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刑法第283条

63

组织考试作弊罪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64

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

65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5条第2款

6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第286条之一

67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第287条之一

68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

69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条

70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300条第1款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71

虚假诉讼罪

刑法第307条之一

72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308条之一第1款 

7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74

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第324条第1款

75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第324条第2款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76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刑法第332条

77

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336条第1款

78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刑法第336条第2款

79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第337条第1款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0

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 

8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刑法第342条

82

非法采矿罪

刑法第343条第1款

83

盗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1款

84

滥伐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2款

8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刑法第345条第3款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86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7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刑法第363条第2款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88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第375条第2款

89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3款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90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396条第1款

单独适用罚金刑大数据报告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19年11月10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
检索条件:
裁判结果包含:单处罚金
案件数量:33721件
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11月10日

检索结果可视化 

本次检索获取了刑事20191110日前共33721篇裁判文书

(一) 整体情况分析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刑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别占比16.54%6.65%6.35%其中河南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5578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二)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刑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侵犯财产罪类,有2341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类。

  (三)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刑事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33402件,二审案件有236件,再审案件有26件,执行案件有51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0.71%

(四) 审理期限可视化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31天。

(五) 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刑事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濮阳县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法定条件

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法定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5号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辩护视角下的“单独适用罚金刑“

着力于以单独适用罚金刑替代监禁刑

我国公安监管场所每年都要执行数百万违法犯罪人员的羁押监管任务。人民公安报2019年10月7日在刊登的《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成就回眸》中提到:相比1990年,2018年看守所全年押量上升168%。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让人触目惊心的数字。
      自从人类社会形成,犯罪就开始存在并将一直存在。刑罚的目的不单纯在于惩罚,也在于积极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如果一味地选择监禁羁押措施,意味着将涉嫌犯罪人和罪犯均推向社会对立面,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指出:“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法发〔2007〕2号):“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0.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通过建议单独适用罚金刑以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从上文数据分析来看,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这对司法机关而言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能够极大地减少诉累。

实际上国家推进包括“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诉讼制度改革,也明确表示单独适用罚金刑可以极大的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22日,法〔2014〕220号)(试点结束之后,已经正在全面推行)第一条规定: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通过建议单独适用罚金刑来减少当事人被追诉羁押的恐惧

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一旦公民卷入刑事诉讼的漩涡,其作为“弱小、无助又可怜”的个体,面临被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巨大恐惧。 

    
       对于被追诉人而言,被指控涉嫌犯罪以后未经判决之前,其内心的纠结、焦虑和恐惧始终占据着脑海,此时对其而言“真正的牢狱是恐惧,而真正的自由是免于恐惧的自由。”如果能够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单独适用罚金替代监禁羁押达到免除其被追诉的恐惧感,对于当事人而言或许是“最好的辩护”。

 积极缴纳罚金为后续单独适用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尤其是目前全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认罚”表示要自愿接受刑罚处罚,那么刑罚处罚当然地就包含罚金刑的适用。如果该刑事案件涉及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法罪名,而行为人又能积极预先缴纳罚金,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建议法院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成功几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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