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乃人性的必然结果。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 看趋势:罚金刑中心化是我国刑罚结构的未来趋势 在现代社会,财产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最重要的支撑与基础,是与生命自由并立的三大基本人权之一。通过对犯罪人财产的剥夺使其遭受痛苦,不仅能让犯罪人自食其果得到应有的报应,而且能够产生威慑、防卫社会的作用。同时罚金刑相对于死刑、自由刑,惩罚力度较低,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我国而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以后,罚金刑的比重就在持续的增加,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张,适用的方式也呈现多元化特征,79刑法中92个分则条文涉及罚金刑,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分则350个条文中有140个条款涉及罚金刑。随着后续刑法修正案的不断的更新,截止《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款已经超过170条。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共52个条文,有28个条文涉及罚金刑,占据《刑法修正案(九)》总条文的54%。到目前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过第十次修改以后,刑法分则十章总法条数目为349条,涉及罚金刑的分则条文有193条,其中单处罚金刑的条款有90条,并处罚金刑的164条。 从刑法条文的修改变化可以看到,虽然目前刑法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文比重还远未及自由刑涉及的条文,但随着刑法中罚金刑设置比例的不断增加,罚金刑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我国刑罚结构正呈现出轻刑化、罚金刑中心化的时代特征。
大数据报告数据来源 检索结果可视化 (一) 整体情况分析(三) 程序分类(四) 审理期限可视化(五) 法院着力于以单独适用罚金刑替代监禁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指出:“对自由刑与罚金刑均可选择适用的案件,如盗窃罪,在决定刑罚时,既要避免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又要克服机械执法只判处自由刑的倾向。对于可执行财产刑且罪行又不严重的初犯、偶犯、从犯等,可单处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法发〔2007〕2号):“当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重视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对轻微犯罪等,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改表现,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尽可能地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具备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 “1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 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从上文数据分析来看,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更多处在30天以内的区间,这对司法机关而言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能够极大地减少诉累。 实际上国家推进包括“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诉讼制度改革,也明确表示单独适用罚金刑可以极大的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国家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22日,法〔2014〕220号)(试点结束之后,已经正在全面推行)第一条规定: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诉讼是一枚苦果子。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一旦公民卷入刑事诉讼的漩涡,其作为“弱小、无助又可怜”的个体,面临被强大的国家机关追诉的巨大恐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对于应当并处罚金刑的犯罪,如被告人能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且判处的罚金数量较大,自由刑可适当从轻,或考虑宣告缓刑。这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为罚金刑也是刑罚。” 尤其是目前全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行为人“认罚”表示要自愿接受刑罚处罚,那么刑罚处罚当然地就包含罚金刑的适用。如果该刑事案件涉及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的刑法罪名,而行为人又能积极预先缴纳罚金,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建议法院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成功几率会更高。 |
|
来自: 阳晓冬律师 > 《刑事辩护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