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课堂 ▪ 指导案例 导语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和《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特分期辑选部分案例,以期为类似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参考,助力复工复产。 01 依法帮助企业纾解公积金缴纳压力 广东省中山市某运动器材公司是一家有几千名职工的民营企业。此前由于该公司未为部分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公司为80名员工补缴公积金合计118万余元,该公司遂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拖延缴纳公积金的目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资金链面临更大压力。 得知这一情况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黄嘉焯律师、黄锐彬律师积极响应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助企扶企的决策部署,主动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两位律师对中央和广东省出台的惠企助企政策举措进行了深入研究,详细查阅了公积金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就该公司延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延期补缴公积金对企业员工权益的实际影响等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允许公司短期内缓缴公积金,不仅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帮助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经营,而且有利于引导企业主动履行公积金缴存义务,化解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冲突,更好地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两位律师起草了法律文书,并通过微信积极与中山市法院、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得到了法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理解支持。法院通过微信远程调解方式,促成公积金中心与企业达成调解,该运动器材公司同意一次性撤回80件不服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山市法院依法出具准许公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该公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再补缴住房公积金。在中山市法院出具《行政裁决书》的同一天,广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延期补缴的范围。 02 积极奔走化解养老补助金群体性纠纷 2020年春节前,山东潍坊某燃料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41名退休职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受疫情影响,燃料公司经营收入重要来源锐减,出现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41名原告提出的补助金诉求,进一步增加了公司资金压力,公司经营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公司紧急联系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瑞诺所于子龙和王梓杰两位律师接手本案后第一时间奔赴法院,赶在春节放假前查阅了41个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由于该批退休职工人数较多,退休时间不一致,应享受的补助标准不统一,需要逐人核查相关证据和历年来的补助标准,工作量很大。两位律师放弃休息时间,利用春节假期查阅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甄别,整理形成书面证据目录。春节后疫情防控形势更加严峻,燃料公司全面停止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应付账款压力陡增,与此同时各地防控措施加强,原告当事人居家不能外出,急于拿到补助金的心情变得更加迫切,情绪普遍比较急躁,双方矛盾更加突出,如不能短时间内妥善解决,可能会出现妨碍社会稳定的问题。 鉴于此,两位律师立即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认真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在逐一分析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处理的详细方案,得到公司认可。随后,律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分别与41名原告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通过释理析法、陈明利害获得原告的普遍理解和信任,就补助金偿付事宜达成基本共识,原告当事人情绪得以平复。 2020年2月12日至13日,法院通过网络视频连线主持调解。经调解,除1名原告因主体资格存疑需另案审理外,其余40名原告均与燃料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及数额,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补助金。至此,该案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顺利结案,处理结果有效缓解了燃料公司的资金压力,也保障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3 释法析理帮助企业妥善处理死亡赔偿 贵州省正安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20年初才宣布脱贫摘帽。正安县某煤矿是一家大型工矿企业,2019年投资2亿多元完成30万吨技改,拟于2020年正式生产经营,该煤矿顺利复工复产,对巩固正安县脱贫成果具有重要意义。2月18日四川省民工陈某经人介绍到煤矿务工,按规定需进行疫情隔离观察,2月23日陈某在隔离期间突发心脏病,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伟接到煤矿电话求助,第一时间赶到殡仪馆帮助煤矿处置善后事宜。蒋伟律师建议企业立即向煤矿主管部门、属地乡镇电话汇报事情经过,请求相关部门派员处理,同时请煤矿及时通知陈某直系亲属前来处理后事。 经调查,蒋伟律师了解到陈某系首次前来务工,因在疫情隔离观察中,无法进行体检,尚未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从陈某居住的房间内找到了其平时吃的药物,经核实该药物系治疗心脏病所用。2月24日陈某亲属4人来到煤矿处理后事,蒋伟律师通过亲属了解到陈某确实患有心脏疾病。 陈某家属要求煤矿按工伤处理,如不认定工伤就一次性赔偿130万元,煤矿则认为陈某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是工伤,且煤矿因技改已投入大量资金尚未收益,无力支付130元万赔偿,双方协商陷入僵局。陈某系家中顶梁柱,亲属情绪激动,而煤矿正处于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生产经营压力大,处理稍有不慎将会激化矛盾。 针对这种情况,陈律师耐心细致地向亲属解释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让亲属接受了陈某死亡在认定工伤上存在法律障碍的情况,同时与煤矿管理层深入沟通、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同意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50%进行赔偿,陈某抢救医药费、火化费、死者亲属住宿交通等费用由企业另行承担。 经过调解,双方于2月25日下午16时达成协议,由煤矿一次性支付陈某近亲属人民币52.8万元。26日煤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陈某亲属赔偿款,陈某亲属将陈某尸体火化后运回老家安葬,煤矿全力投入生产经营。 来源 | 司法部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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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刘锡春律师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