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沿革 3.自2014年起,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促进产业技术升级换代,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简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条件。详见 4.自2018年起至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6.《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支持疫情防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其中:一次性扣除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1.享受主体2. 优惠内容企业享受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1. 享受主体 全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执行,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从其规定。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 优惠内容 (1)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4)优惠享受时间 (5)享受优惠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制造业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6)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三)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扣除 1.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2. 优惠内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5)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8)房屋建筑物可以加速折旧吗? ①对于房屋、建筑物,无论价值大小都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②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 最低不得低于上述折旧年限的6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1)购置全新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18年7月购入一台全新的机器,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进行加速折旧,其折旧的年限应如何确定? 解析: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按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为已使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企业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该公司购入的机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是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某制造业企业,2018年购进一栋厂房,该厂房已使用10年。假设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法加速折旧,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 解析: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该企业购置的厂房已使用10年,剩余年限为10年,因此其加速折旧的最低年限为6年。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2019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由于2018年10月-2019年9月计提折旧500×2/5=200万元,2019年10月-2020年9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万元。2019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万元。 3.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1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2019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时,会计年度与折旧年度不一致,因此需要分段计提。第一个折旧年度(2018年10月到2019年9月)的折旧金额=(500-20)×5/15=160(万元),第二个折旧年度(2019年10月到2020年9月)折旧的金额=(500-20)×4/15=128(万元)。 2019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万元 (一)预缴享受 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一并进行调整。 (二)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汇算清缴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案例:2018年10月,甲企业购入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假设该企业就此一个设备),预计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额2.5万(=300/10/12),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一)会计分录 1.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计提折旧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税会差异调整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例: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10年,税法折旧2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5万元,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5万元折旧,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自第11年起,会计已提足折旧,税法上未提足折旧 ,每年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例:某固定资产帐面价值100万元,会计折旧20年,税法折旧10年;每年,会计上计提折旧5万元;税法上计提折旧10万元,但税前扣除金额仍为5万元,不作纳税调整。 2.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的衔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某企业2018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9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请问企业每年可加计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解析:企业可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50万元(200×75%=15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 3.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根据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766号建议的答复(财会函〔2019〕4号)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2. 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 3. 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4. 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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