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及其税收政策 捐赠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捐赠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一)税收政策 1、增值税政策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也就是说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按照货物本身适用的税率交纳增值税。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处理 1、捐赠方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消费税 2、受赠方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 税法上的公益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公益性捐赠具有公益性和救济性的特点。 (一)一般公益性捐赠 1、捐赠方式用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政策规定 (1)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2016年9月1日后发生的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票据要求 省级以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方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二)扶贫捐赠 1、捐赠方式用途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支出。 2、政策规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据实扣除。 3、票据要求 在一般公益性捐赠票据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要求开具方在公益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地区的具体名称”。 (三)向受灾地区的捐赠 1、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新冠病毒防疫捐赠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公益性捐赠的会计处理 1、一般公益性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捐赠) 库存商品等(实物捐赠)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的实物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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