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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对照表

 静思之 2020-03-25

文/唐雪妮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020年03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对1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证监会本次“打包”修规,是与新《证券法》的修订相衔接,主要涉及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监管、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监管执法措施、诚信监管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现整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供读者学习了解。

本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是为适应《证券法》,对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删除“非公开发行”相关表述,不再区分公开与非公开的要求,增加“存托凭证”相关表述。

二、增加并单独列出信息披露要求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违规信息披露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披违规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违法行为的,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予以处罚。

三、删除对中介机构人员“责令参加培训”的监管措施。

四、将“科创板”表述修改为“证券交易所相关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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