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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请休假及考勤制度

 欢政文辛 2020-03-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政协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外出报告和请假层级审批制度。干部职工离开南充市辖三区主城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须向上级领导报告;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到主城区内开会、办事等,在委室(科室)内互相打招呼,并公示去向。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室主任因开会、出差、培训、学习等原因请假离开南充外出,需填写请假报告单(按程序审批后)送人事科向市委报备。其他干部职工请假外出按相关规定报告审批。

市政协干部职工因病、因私事或其他原因请假,按下列层级报告审批:主席请假按市委规定程序报批;副主席、秘书长、委室主任、副秘书长请假,报主席批准,委室主任、副秘书长请假还须报告分管副主席、秘书长;驻会常委、调研员、委室副主任和县级干部请假,由所在委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报告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机关纪检组长请假,报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和主席批准;科长及以下干部职工请假,由所在委室主任批准,批准前按层级向主管科长或所在委室分管副主任报告,三天以上的须同时报告秘书长。

(二)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履行书面手续,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请假手续交办公室人事科登记。请病假5天以上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特殊情况可事后完善手续)。假毕,按原批准程序销假。

二、休假制度

干部职工带薪休假为国家法定休假,须严格落实。各委室年初对干部职工年休、探亲假等作出计划,由秘书长会同办公室统筹后执行。干部职工休假,按请假审批制度办理。

(一)年休假

1.严格执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委室因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委室在兼顾工作的前提下,酌情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4. 原则上实行强制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并报市人社局同意,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含财政统发到卡的工资收入)

(二)探亲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但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干部职工探望异地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合并休假45天。

3.已婚干部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四年给假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要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委室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委室负担。

(三)婚假和生育假

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理,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各委室负责调整、安排工作。

1.婚假。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者可休假3天。

2.生育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女职工产前可休假15天(合并产假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除路途外5天丧假。

三、考勤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的考勤及休假由各委室承办,办公室统筹,纪检组督查,人事科具体负责对干部职工上下班、开会、参加集体活动等情况进行记录。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出勤情况将作为干部职工年终考核和目标奖评定的参考内容。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班、开会和集体活动无故缺勤(席),按旷工处理,每人1次或半天扣所在委室目标奖分值0.5分,扣当事人目标奖分值1分,3天以上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开会和集体活动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所在委室目标奖分值0.1分,扣当事人目标奖分值0.3分。

(三)事假累计超过5天,从第6天起每天扣当事人目标奖分值0.1分。

(四)凡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五)干部职工每天须适时调整工作去向牌上的去向,以便记录和督查。

本制度生效后,原《市政协机关请休假及考勤制度》(南政协办〔20144号文件)废止。

本制度由政协南充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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