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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刘冲伟律师 2020-03-26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举个例子,比如劳动者自201811日入职,至2019331日离职,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201821日至1231双倍工资差额,那么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笔者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一种惩罚性规定。因而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终了之日即20181231日起算,亦即劳动者只要在20191230日之前申请仲裁,均在时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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