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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废气要计算排放速率有明确规定怎么保留有效数字吗?

 梵心4466 2020-03-26
主题:塑料制造行业有机废气收集处理问题

内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19)中:“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项目使用的原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通过挤出压延得到产品,挤出压延工序有机废气产生浓度和速率都远远低于相关标准,请问该工序能否仅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不设末端处理设施?另外,请问如何判断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是否VOCs含量低于10%?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关于“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本款指出不仅要满足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和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相关规定,还要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相应生产工序才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目前,国家正在出台低VOCs含量产品相关标准,待标准出台按标准执行。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我省主要参照深圳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相关要求、香港《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物)规例》或其他省市相关涂料、油墨等含量限值标准执行。如果是VOCs产品使用方,可要求相关生产厂家提供产品VOCs含量低于10%的证明材料。如果是VOCs产品生产方,可邀请第三方sgs检测机构对产品作检测,按照检测报告确定VOCs含量(质量比)。感谢您对工作的支持,如有其它疑问请进一步咨询。


编辑 | 北极星VOCs在线公众号(bjx-vocs)来源:环境监测与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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