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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监委作出的诫勉处理决定 是否有六个月影响期?

 安然anrang 2020-03-26

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请教飞哥,机关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头胎是双胞胎,又怀孕生了一个孩子,党纪政纪现在咋处分啊?谢谢

     答:首先,头胎是双胞胎,再生育,就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了。党纪处分,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各地量纪处分不一,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有的给予双撤处分,还有的给予双开处分。双撤处分居多。

    问:监委机关能冻结或扣押已被法院执行局执行的财物吗?如果行,该走什么手续和程序?(某厅因拖欠A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按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厅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为该厅应支付A公司欠款。该厅未偿还欠款,A公司将该厅起诉至B市法院强制执行,B市法院强执行该厅帐户资金1000万元(暂存执行局帐户),后经B市监委查明,A公司在承建该厅工程中,与该厅某领导存在共同贪污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违纪资金500万元。B市监委能否将500万元违纪资金从执行局帐户暂扣或收缴,处理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有深度。需要时间思考。

 哪些法规规定了诫勉谈话?


一、党内法规关于诫勉谈话的规定[ 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影响期限和后续工作,诫勉对象对诫勉决定不服的申诉救济等均是研读重点。]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
《关于实行党员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四章;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规定: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
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诫勉谈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的通知》第四项。
三、两点补充说明
一是诫勉谈话通常适用于已经发生的轻微违纪问题,不适用于尚未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除了诫勉谈话,还有警示谈话等。关于警示谈话的系统归纳、梳理,请读者参照诫勉谈话进行,现列举两部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 此处规定了“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 此处规定了“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解惑〕监委作出的诫勉处理决定 是否有六个月影响期?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诫勉适用对象是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诫勉对象不再是此前要求的是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诫勉处理六个月影响期的规定,来源于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取代》。

        监察法,未明确规定国家监委对监察法的解释权。理论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该法作出解释。监察委实施后,国家监委法规室对监察法作出了学理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并未提及诫勉的影响期。

       结论:《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制定,该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是党内法规。《监察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中央组织部无权对监察法作出解释。因此,《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影响期,不适用于《监察法》规定的诫勉。

     细心的读者,如果仔细体会:中央纪委法规室 2015年10月19日,也就是在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不到四个月,作出如下解释:“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 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这意思是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要简单地照抄照搬、机械地适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规定。换言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处理,暂未有六个月影响期规定。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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