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请教飞哥,机关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头胎是双胞胎,又怀孕生了一个孩子,党纪政纪现在咋处分啊?谢谢 答:首先,头胎是双胞胎,再生育,就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了。党纪处分,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各地量纪处分不一,有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有的给予双撤处分,还有的给予双开处分。双撤处分居多。 问:监委机关能冻结或扣押已被法院执行局执行的财物吗?如果行,该走什么手续和程序?(某厅因拖欠A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财政拨款项目),按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将该厅向B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结果为该厅应支付A公司欠款。该厅未偿还欠款,A公司将该厅起诉至B市法院强制执行,B市法院强执行该厅帐户资金1000万元(暂存执行局帐户),后经B市监委查明,A公司在承建该厅工程中,与该厅某领导存在共同贪污工程款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违纪资金500万元。B市监委能否将500万元违纪资金从执行局帐户暂扣或收缴,处理手续如何办理?) 这个问题有深度。需要时间思考。 哪些法规规定了诫勉谈话?
〔解惑〕监委作出的诫勉处理决定 是否有六个月影响期?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 由此可见,监察法规定的诫勉适用对象是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诫勉对象不再是此前要求的是党员干部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诫勉处理六个月影响期的规定,来源于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制定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已经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所取代》。 监察法,未明确规定国家监委对监察法的解释权。理论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该法作出解释。监察委实施后,国家监委法规室对监察法作出了学理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并未提及诫勉的影响期。 结论:《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由中央组织部2015年6月28日制定,该实施细则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是党内法规。《监察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中央组织部无权对监察法作出解释。因此,《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影响期,不适用于《监察法》规定的诫勉。 细心的读者,如果仔细体会:中央纪委法规室 2015年10月19日,也就是在2015年6月28日《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不到四个月,作出如下解释:“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 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这意思是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要简单地照抄照搬、机械地适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关于诫勉六个月规定。换言之,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处理,暂未有六个月影响期规定。 以上系个人认识,不一定正确。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为了打车,您认识了滴滴 为了旅行,您认识了携程 为了吃饭,您认识了美团 为了追剧,您认识了优酷 为了反腐,您请下单品鉴 哈佛大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人的差别在于业余时间,而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于晚上8点到10点之间。上班8小时都是一样工作,实践中学习拼的就是业余时间。古今中外,那些有成就有造化的人,无不是充分利用了业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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