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最近工作变动的情况较多, 不少小可爱都来咨询关于失业金的事, 城服君干脆整理了有关条例, 一起学习下!
1、非本人意愿而离职的。 其主要含义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采取胁迫手段,逼迫员工辞职的。作为员工并没有主动辞职离职的打算,但是用人单位通过胁迫,调换工作岗位、降薪降级等手段逼迫员工辞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的,应该属于非本人意愿。需要员工本人收集有关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可能还需要进行劳动仲裁; 三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社保法等,拖欠职工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的,也属于非本人意愿而离职。
2、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 3、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有再就业意愿。 如果同时满足前两个条件,但未进行失业登记,不参加再就业培训,那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2020年起,为了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人社部下发最新通知,对失业金的领取又做出不少优化。
1、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3、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具体实施细则以各地政策为准。) 疫情期间少出门, 在家也能查社保, 快来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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