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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律师:合同诈骗罪中关于“利用合同”的认定

 商标侵权律师 2020-03-28

饶为为,法学硕士研究生,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诈骗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长期从事诈骗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力求在诈骗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种类繁多的诈骗类违法犯罪行为,客观方面均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他人陷入错识的认识,从而被骗取财物或其它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披着合同的外衣,对他人进行欺骗,但又实际上没有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这种行为虽然侵犯了他的财物所有权,但并没有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进行诱骗、欺诈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构单位或以他人名义进行交易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行为人在利用合同过程中可能对与交易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虚构或隐瞒,这点与诈骗罪的客观表现有交叉;若行为人虚构、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实施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正是两者这种客观表现的交叉,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常因诈骗行为披上合同的外衣或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使用利用虚构、隐瞒手段而被错误的定性。对此,本文认为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否具备“利用合同”这一客观要件须从以下几点综合判定:

一,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判定。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体现市场经济交易的内容,该合同签订或履行后会产生一定的利益或使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当对价。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仅是冒充了特殊人员的身份、虚构了单位的资质、履行能力或担保人、担保物等不能体现市场经济交易内容的事实,进而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此时签订的合同仅是客观不能履行的“一纸空文”,是行为人所虚构的“身份”、“履行能力”、“人或物担保”的一种“佐证”,不体现任何经济交易的内容。因此,上述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只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并非合同诈骗罪。

二,从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时间点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来判定。合同诈骗罪对客观行为实施的时间点要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这就要求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须在合同签订后或履行期间,如行为人在缔约前就已经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或骗得财物后为了逃避、转移责任、掩盖欺骗行为而签署的合同,其行为的本质仍是诈骗罪,并非合同诈骗罪。

三,从行为人所骗取财物的性质来判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所骗取的财物应是签订合同后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合同标的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财产利益,其所得财物的性质应在合同的范围内。若行为人冒充他人身份、夸大自己的履行能力或编造各种名目的资金等事由,使得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将其财物主动交付于行为人的,则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这种财产并非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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