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w我的工程 2020-03-29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行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在整个行业中居于核心地位。建筑企业业务相对复杂,挂靠、分包、转包、BT等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会计核算与生产型、制造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加之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变化,使得营改增之后通过“一张票”控制整个过程的增值税管理变得尤为困难。

在管理上,建筑业企业通常采取分级管理,有的是公司+项目部的两级管理,有的是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模式等等。所以,不论从会计核算上还是经营管理上,建筑业的涉税风险都比较高。

近年来,国家对建筑业税收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企业涉税风险度越来越高。本文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工资涉税等几个方面分析建筑企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并以此提出一些合理规避风险的税务筹划。


一、建筑企业涉及的税种与风险

建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1、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1)计税方法选择错误

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按9%税率计税,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计税。部分建筑企业选择计税方法错误,从而造成税率使用错误,造成少缴或多缴增值税,也影响进项税额抵扣。

(2)对甲供工程核算不准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承包方仅提供建筑劳务及部分辅助材料的工程,即“包工不包料”。

目前,对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接触过的建筑业上看,对于甲供工程会计核算一般有两种方法,分别为:总额法和差额法。

①总额法

工程的结算款中包含甲供材金额。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②差额法

工程的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工程款另外支付。

(3)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混淆兼营与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有两项或多项的销售行为,为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外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主要有两大类:

①对外虚开发票。为虚增收入、税收返还、增大成本或为其他没有实际经济业务往来企业多抵扣进项等而对外虚开发票。

②接受虚开发票。营改增后,建筑施企业的施工设备、材料、施工人工费等相关成本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其中材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市场上常见的主要材料如混凝土、钢筋、钢材等这一类还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的材料以及一些辅材,如石灰、红砖、水泥、黄砂等材料,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多都是从个体散户手中购买,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和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为虚增成本、虚抵进项而接受购买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

(5)进项抵扣不符合规定

建筑企业在进项税额抵扣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抵扣了下列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③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对于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运用下面的公式进行正确分摊: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二、农民工工资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农民工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加之建筑企业整体不规范,导致实务中农民工问题复杂多变,建筑企业在遭遇农民工时,容易出现涉税风险。

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成本中占了大概20%-30%的比例。现阶段,很多建筑企业,采用分包形式,即把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包工头,由分包队伍或包工头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而分包队伍用《工资表》或《用工记录表》以及其他发票冲抵分包款、冲销施工成本。

一般来讲,由于现阶段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转入接续政策存在地域限制等原因,加上施工项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艰苦及其他一些原因,农民工频繁跳槽、流动性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愿不是特别强烈,对企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反应比较强烈。所以,这种模式下,用工资表冲减分包成本,又涉及到这两项税费的问题,如何监督和控制涉及分包队伍及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个管理难点。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三、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

(一)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1)少计收入、隐瞒收入

①向分包工程企业收取分管管理费,未计入收入。

某些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施工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分包款项的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分包工程管理费,直接冲减“工程施工”成本,未按规定计算增值税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的风险。

②收到垫资施工利息未确认增值税收入

部分企业存在垫资从事工程施工收到对方付给的利息,未作为收入的价外费用,而是红字冲减财务费用,少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费。

(2)未按纳税义务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可以分解为四种情形:第一种是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对建筑行业来说,发生应税行为并且收到款项的当天,主要是指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第二种是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第三种,如果没有约定哪天取得销售款就是服务完成的当天,一般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当天。第四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只要开具了发票,不管是否收到了款项,都要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一是部分建筑企业存在随意签合同,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的风险。二是部分建筑企业不收款不做增值税收入,由于业主资金困难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就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做纳税调增。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

四、其它涉税风险

(1)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目错误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它的税目是建筑服务。如果错误将建筑服务税目与其他增值税税目混淆可能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还会因此选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分类编码)导致发票不合法。

(2)一般计税方法下同时选择差额征税的风险。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分包项目,同时选择了差额征税,从而少缴增值税,存在涉税风险。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五、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计税方式

1、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对于有大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大量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适用简易计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的简易计税:

①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强化合同管理,利用税法的行业税率差异规避适用高税率风险。

工程合同,是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经济效益的途径,解决经济纠纷的依据,这一点是共认。但是,施工企业往往会忽视工程合同的要素特质(合同内容、形式等)对纳税的影响。在实务操作中工程内各项业务(包括代管行为等)均应与建设方签订施工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而是将其含到主合同范畴内,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增值税。施工用的各种租赁设备应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增值税。

(三)规范成本核算,合理分配成本,防止所得税纳税调整。   

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对税法不予抵扣(如罚款法出)或限额抵扣(如招待费支出、捐赠到出等)的项目应提前筹划,合理规避。

(四)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五)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六)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你还敢不重视建筑业涉税风险吗?建筑业最大的涉税风险来了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金三数据大集中和三方涉税信息的不断取得,税务部门在不断更新征税方式方法,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税务风险也在与日俱增,少缴和漏缴税款极易造成高额的滞纳金和罚款,因此,建筑企业更应该不断完善税务监控系统,让税收风险无处遁形。

arrow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