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区行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不少地区都开发了依申请公开系统来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笔者所在的S市,全市每年的信息公开申请件近4000件,75%以上的信息公开申请件都是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化系统”提交的。互联网已成为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作了明确:“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如何准确理解“双方确认”程序的内涵和要求,成为需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解答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没有具体阐释“双方确认”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前,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原则上以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作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无需履行“双方确认”程序。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这就需要在受理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时如何履行“双方确认”程序,有一个现实的考量。但目前在制度层面上,还没有具体规定“双方确认”程序的文件规定。从规范建设层面来讲,法律法规较多的是对原则性问题进行规范,不可能面面俱到;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双方确认”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也需等待时机成熟。那么,在规范性文件之外,是否可以尝试其他的解决方法? 二、机械化理解执行“双方确认”程序耗时耗力 按照字面的理解“双方确认”,有的理解是——行政机关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化系统”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申请人所登记的电话号码,与申请人逐一电话确认申请内容和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这应当是一个很简单的技术操作问题。但实际当中的情况是否如此呢?笔者所在行政机关每年受理信息公开申请300多件,其中有75%以上的信息公开申请都是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化系统”提交的,平均每个工作日受理1件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每年要受理1000多件信息公开申请,其中大多也是通过网络提交的。如果每一件通过“依申请公开信息化系统”的申请,行政机关都要与申请人电话确认的话,不仅会占用大量的时间精力,还会遇到申请人电话打不通的情况。这都会给行政机关确定申请时间带来一定的困惑。机械化理解“双方确认”就是电话沟通,这在工作中耗时耗力,那么能否寻求信息化的手段来解决此问题?成为值得思考的一种路径。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双方确认”程序的路径 作者:史磊 苏州市政务公开办 责任编辑:毛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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