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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自贸区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笔记财税 2020-03-30

前海注册企业已超十万家,那么注册在前海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了,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供大家参考。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

对主营业务符合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且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 70%以上的前海企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现代物流业

1.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2.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3.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4.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二、信息服务业

1.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2.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3.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4.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5.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 IPv6 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6.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7.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8.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三、科技服务业

1.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2.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3.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4.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

1.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2.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3.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4.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5.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 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2. 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3. 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5.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 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

3. 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4. 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

5. 不符合 1-4 条条件的但确属前海发展紧缺的境外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成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三) 其他税收优惠

一、 不征收印花税

集团内部成立供应链管理公司,为整合集团采购行为而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或《综合服务协议》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对于供应链管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框架采购协议》或《供应商协议》等采购性质的合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 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注册在深圳前海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应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务”税目,按收入额全额缴纳营业税。

财税支持政策

● 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注册在前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普及下前海企业优惠政策

【1】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可获取跨境人民币贷款,贷款利率3%-4%之间。

【3】前海的现代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4】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个人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前海企业获取前海综合试点项目扶持资金(1000万)

【6】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7】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对办公场所的建设、租赁、装修、项目硬件设备和软件购置等费用补贴。

【8】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可以在前海的国际学校就读。

点评:前海22条政策及其延伸的细则,主要惠及企业的就是这几大政策。

前海产业准入主要类型

【1】金融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构、期货公司、基金服务机构、投资咨询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

【2】现代物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贸易经济、代理与服务;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第三方物流服务)

【3】信息服务业(基础电信业务;增值性电信业务;电子认证服务;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等)

【4】专项性服务业(会计、评估、法律业;咨询服务;工程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教育、医疗服务等)

前海对以下产业实行15%企业所得税优惠

现代物流业

供应链解决方案设计、订单管理与执行、虚拟生产、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咨询服务等供应链管理服务

在岸、离岸的物流外包服务

现代物流技术与物流公共服务系统的开发及运营

第三方物流的结算和管理

信息服务业

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

电子认证、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技术研发

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服务

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

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工Pv6的下一代互联网技术研发

卫星通信技术研发

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服务

云计算、物联网、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技术研发与服务

科技服务业

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低碳环保等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基因测序、干细胞、功能蛋白、生命健康等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服务

新能源电池、三维立体显示和打印技术研发与服务

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

文化创意产业

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工业设计、服装设计等创意设计服务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网络视听节目技术研发与服务

动漫及网络游戏研发与创作

新媒体技术的研发与服务

注册前海公司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前海有何优势?

随着十九大的召开,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公司门槛渐高,在地址方面的要求愈发苛刻,需实际地址来办理公司基本户,而在深圳,龙岗,龙华两区注册也已实行实际地址制。可以看出深圳在对企业成立的监管制度正在渐渐完善和管控之中。

  “被宠坏的特区”,这是对前海自贸区的一致评价,确实,毗邻香港,这让前海的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政策的扶持,依托香港,服务内陆,面向世界,前海着力打造粤港深港合作新平台。国内为数不多的可实行异地经营的自贸区,前海就在其列,加上税收及相关的优惠政策影响,吸引着大量企业入的驻。

  那么在深圳前海注册公司有哪些要求:

  一、注册资金要求500万以上

  前海公司注册资金门槛为500万起,其中金融投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00万,若深圳市工商局对公司注册资本有其他要求的应按其他要求办理;

  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应为1000万美金、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伙企业的注册也都需要按照深圳的标准执行。

  二、注册前海公司行业限制

  1、注册前海公司行业需符合《前海产业准入目录》,同时企业不得通过变更地址的方式进驻;2、前海可注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基金管理公司、前海融资租赁公司、前海有限合伙企业。 现代金融业: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股权投资、商业保

  三、地址挂靠在前海统一秘书地址(免费)

  目前前海主要规划办公区域还在建设,所有注册前海公司将地址统一挂靠到秘书地址。但是入住前海商秘前提需要提供实际场地证明或者深圳房产证,才可以申请者准备材料向深圳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申请办理入驻。

  四、前置审批项目或者注册资本要求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如:外商企业入驻前海应向深圳市经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等

  在深圳前海注册公司涉及到的四大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10%

  前海企业符合《产业优惠目录》的,仅需交15%的企业所得税,目前上海自贸区没有类似的优惠政策的。

  二、跨境电商+跨境贷款

  前海区内企业,可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超低利率(平均4%-5%)的境外融资贷款,截止至2014年12月,备案金额超800亿。

  三、先试先行特区

  政府最新政策先行先试,打造中国最前端金融、科技、物流服务区域,与国际接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多项问题。

  四、专项资金扶持补贴

  补贴方式包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和财政资助方式,符合条件的前海区内企业都有机会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最高5000万。

2012年6月29日,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之际,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一、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打造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陆紧密合作的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的引领区。

二、支持前海在金融改革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建设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渠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陆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五)支持包括香港在内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

(六)进一步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香港开放。支持在CEPA框架下适当降低香港金融企业在前海设立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的准入条件。

(七)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规范发展要求,支持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探索推动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持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业务模式创新。

(八)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落实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分别由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有关方面按程序制定。

三、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现代服务业税收体制改革中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一)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陆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加强法律事务合作。

(一)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二)进一步密切内陆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五、支持前海建设深港人才特区,建立健全有利于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营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二)将前海纳入经国家批准的广东省专业资格互认先行先试试点范围。

(三)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服务范围限定在前海内,具体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制定。

(四)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陆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六、支持前海在深港两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开展合作试点。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七、加强电信业合作。

(一)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陆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二)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三)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创造良好环境。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截止至2019年7月31日之前已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7〕2号) 

  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深前海规〔2018〕4号) 

  将第三条第(九)项“其他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修改为:“企业认为可以证明其主营业务及收入符合优惠范围的材料,如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

  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规〔2019〕1号) 

  删除第十五条第(七)项。

  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 

  将第十八条第(五)项“前海管理局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修改为“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确认办公用房产权关系、重点补贴对象及特殊补贴对象资质的证明材料。”

  上述规范性文件均沿用原有文号及有效期,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1.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2.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

  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前海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金融产业准入目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

  (三)非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

  (四)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基金服务机构及券商直投公司

  (五)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六)金融服务外包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七)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八)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

  (九)证券投资基金

  (十)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要素交易市场

  (十一)产权交易服务

  (十二)信用担保服务

  (十三)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服务

  (十四)经批准的离岸金融服务

  (十五)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六)汽车金融服务

  (十七)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航运金融服务

  (十八)知识产权、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贷款质押服务

  (十九)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二十)金融产品开发和应用

  (二十一)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二十二)金融监管技术开发、应用与服务

  (二十三)其他创新金融服务

现代物流产业准入目录

  (一)供应链管理服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服务

  (三)国际船舶运输服务

  (四)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五)航运交易、航运经纪与航运咨询服务

  (六)国内道路、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

  (七)铁路运输服务

  (八)单证管理、物流结算等服务

  (九)物流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

  (十)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应用

  (十一)现代物流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十二)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

  (十三)基于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与快递服务

  (十四)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十五)航空器、航材交易服务

  (十六)保税展示、保税交易等保税物流服务

  (十七)第三方物流服务

  (十八)与电子商务结合的商业服务

信息服务产业准入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固定通信业务、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数据通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网络接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网络托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存储转发业务、信息服务业务)

  (三)电子认证服务

  (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与应用服务

  (五)集宽带通信、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和数字电视等新技 术于一体的综合业务新媒体开发与应用

  (六)第三方公共信息服务

  (七)数字内容服务

  (八)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九)信息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

  (十)数据挖掘、数据分析与数据服务

  (十一)互联网数字内容开发与应用

  (十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相关技术开发与应用

  (十三)通用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与应用

  (十四)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与应用

  (十五)高可信计算、智能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与应用

  (十六)基于网络的软件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和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咨询等服务

科技服务产业准入目录

  (一)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际科技创新机构

  (二)产业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三)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 应用服务

  (四)技术孵化,科技成果评估、转让、交易和鉴证服务

  (五)各行业专业科技服务

  (六)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认证服务

  (七)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高端 技术先进型服务

公共服务产业准入目录

  (一)城市综合管理平台运营服务

  (二)城市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

  (三)城市公共配套服务

  (四)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节能等技术开发与应用

  (五)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服务

  (六)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服务

  (七)社会工作服务

  (八)游艇、航空休闲服务

  (九)高端物业管理、租赁服务

专业服务产业准入目录

  (一)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1.会计服务、审计服务

  2.评估服务

  3.诉讼及仲裁服务

  4.法律服务

  (二)咨询服务

  1.宏观经济咨询

  2.资信调查与评级等信用服务

  3.行业信息咨询与服务

  4.其他高端咨询服务

  (三)工程服务

  1.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服务

  2.工程咨询业(包括工程设计与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四)文化创意服务

  1.创意设计服务

  2. 工业设计服务

  3.文化服务贸易

  4. 文化信息资源开发

  5.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 目制作、发行、交易、衍生品开发,以及电影拍摄发行、播映、 衍生品开发

  6.网络视听节目技术服务与开发

  7.动漫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

  8.网络游戏研发与运营服务

  9.新闻出版内容监管技术开发,版权保护、出版物生产、 出版物发行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及出版物物 流服务,出版物及版权的国际营销推广服务

  10.高新技术印刷、数字印刷、绿色印刷、创意印刷、印刷 对外加工服务

  11.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广播影视数字化、数字电影的服 务监管技术及应用

  12.演出经纪服务

  13. 数字音乐、手机媒体(不含手机出版)等数字内容服务

  (五)会展服务

  1.国际品牌展会、大型国际性会议及专业展览的运营管理 服务

  2.会展策划、会展推广、会展组织、会展广告、境外参展 等服务

  3.会展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六)教育、医疗服务

  1.高端教育与培训、远程教育服务

  2.高端专业医疗、专业保健、远程医疗服务

  3.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七)人力资源服务

  1.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招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 服务等

  2.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测评及信息服务

  (八)知识产权服务

  1.知识产权代理、登记、鉴定、认证、咨询、培训

  2.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评议、数据加工

  3.知识产权转化、托管、转让、许可、拍卖

  4.知识产权评估、质押、保险等投融资服务

  (九)家庭服务业

  1.家政服务

  2.养老服务

  3.病患陪护服务

  4.社区照料服务

“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陆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

附件:

12013年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申报指南

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3年)》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3]150

3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07〕50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府〔2010〕194

6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前海规〔2019〕2

其它政策索引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2020-02-03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9-08-20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高端航运服务业...2019-08-19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2019-08-15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2019-02-18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18-10-26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2018-06-25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2018-02-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2018-02-06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注册私募基金管理类型的投资公司,是否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私募基金管理类型的投资公司不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根据《关于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类公司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企业可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收优惠?

  答: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前海优惠可以与其他优惠叠加享受;例如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可享受定期减免的税收优惠。

  税率优惠可以取最优税率;例如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前海优惠可按15%,那么可以选择最优惠的税率10%作为企业所得税税率。

  定期减半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若同时享受期限减免和15%的税率优惠,则在减半期间只能按照25%进行减半,即12.5%的税率。

技术服务类企业

  答: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对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008年1月1日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根据《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 号),特制定《<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19年5月29日

《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率先建设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推动港澳青年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聚集发展,促进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前海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若干措施》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实习就业、创新创业以及生活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各类扶持奖励资金安排使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原则】前款所称扶持奖励资金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下设立。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条件核准、部门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对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主体给予资助。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实习和就业

  第四条【设奖学金】前海企事业单位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设立奖助学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其当年用于高校奖助学金实际支出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25万元配套资助:

  (一)与港澳高校合作设立奖助学金,并冠名“前海深港合作区—XX(单位名称)奖(助)学金”;

  (二)设立高校奖助学金方案获得前海管理局认可;

  (三)为获得奖助学金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或就业机会。

  该项资助每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企事业单位的资助不超过3年。

  第五条【实习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为参与“粤港澳大湾区香港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主办)或“粤港澳大湾区澳门青年实习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澳门人才发展委员会主办)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每接收1名在校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单位可以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获得资助。港澳青年大学生实习期至少1个月以上,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就业资助】港澳青年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分别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2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一)具备全日制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毕业证(学位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前海企事业单位每招用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青年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2000元资助。

  第七条【专业人士】取得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与前海企事业单位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的,可以获得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八条【人才奖励】港澳青年在前海创业就业期间,被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人选,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资助分5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

  第九条【创业启动】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二)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四)获得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科技创业培育计划”或“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按实际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五)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前海创业园区6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上述单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创业成本】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驻前海管理局主办的创业园区,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资助企业租金和物管费用总额(园区官方发布租金和物管费用指导价)。对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3年;

  (二)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按科技创新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科技券计划资助,按科技券的实际使用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同时符合上述(二)、(三)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两项总额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培育企业】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累计获得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投资,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不低于30%,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累计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叠加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二)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项目依托单位最高250万元配套资助;

  (三)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港币600万元以上,按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的资助金额(按申报受理之日港币实时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的50%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助;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港澳青年创办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通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风险补偿】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发放首笔贷款产生的坏账获得市财政给予的风险补偿金后,可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叠加风险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单个企业坏账损失的20%一次性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的决赛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大赛综合奖奖金;

  (二)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含国际赛)行业决赛或总决赛奖金;

  (三)获得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区赛(预选赛)决赛奖金。

  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两项以上比赛获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资助奖金较高的一项。同一企业在新一年度更高级别比赛获奖,可按上述标准再次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融资成本】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

  (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资助标准为按单个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的50%,一次性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对同一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完善港澳青年发展平台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主营业务属前海重点发展专业服务业(见附件3)领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资助:

  (一)聘用5名以上具有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的港澳青年专业人士;

  (二)与所聘用的港澳青年专业人士均签订2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且该专业人士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1年。

  第十九条【科创载体】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在前海承接下列科创平台项目的组建任务,且项目通过验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国家级科创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1000万元资助;

  (二)省、部级科创平台(包括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深圳市级科创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市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最高200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孵化启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首次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相应资助:

  (一)入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二)在前海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其中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3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5%;孵化器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70%;加速器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创业团队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0%);

  (三)具备专职运营人员(其中众创空间不少于3人;孵化器不少于5人;加速器不少于10人);

  (四)具有完善的毕业制度、考核标准和服务体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60万元、孵化器80万元、加速器100万元开办资助。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运营资助(资助费用为孵化载体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费、场地租金、水电、物业管理费、宽带网络、人力资源支出等孵化载体发生的建设运营费用),对同一孵化载体资助不超过3年:

  (一)截至申报日,孵化载体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二)具备完善的软硬件公共服务体系或平台;

  (二)在孵港澳青年创办企业(或创业团队)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0%。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取得下列突出成果之一的,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首次投资,按每个企业实际到帐金额的2%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孵化载体资助;

  (二)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入驻孵化载体1年以上且实现首次公开上市,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20万元奖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或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

  (三)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在入驻孵化载体后被认定为国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载体1万元奖励;

  (四)被评选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市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二十三条【育才基地】港澳青年创办企业、科技创新载体或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经市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站单位40万元、25万元资助。前海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港澳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创业大赛】前海管理局举办前海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大赛划分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两类比赛,设立大赛奖金,包括分赛区奖、决赛奖和单项奖。

  分赛区奖和决赛奖对大赛中胜出的企业、团队予以奖励,其中分赛区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15万元、银奖每名10万元,铜奖每名5万元。

  决赛企业成长组和初创团队组各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优胜奖若干名。奖金标准为:金奖每名30万元、银奖每名20万元,铜奖每名10万元、优胜奖每名5万元;

  单项奖对赛事中单项表现突出的团队或个人予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名。

  单个分赛区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决赛奖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大赛奖金对每个获奖企业及团队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项奖对每个获奖团队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决赛奖奖金按比赛结束、在前海设立企业两个阶段平均拨付。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前海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在前海举办经前海管理局认可的主题论坛、创业大赛、竞技比赛、技术成果交易会、创客集市、作品展览会、专业研讨会、项目路演、文化交流等各类具有影响力的港澳青年活动,可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港澳参与度等情况申请相应资助:

  (一)与前海管理局(或局属一级企业)共同举办,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助;

  (二)独立举办,其中港澳青年社团组织独立举办活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按单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同一企事业单位或港澳青年社团组织全年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强化港澳青年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租房资助】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大专(含副学士)1万元、本科生1.5万元、硕士2.5万元、博士3万元租房资助:

  (一)具备大专(含副学士)或以上学历,学历以申请资助时提交的凭证为准;

  (二)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企业或机构并实际运营的;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四)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含军队用房)。

  第二十七条【交通资助】港澳青年在前海注册并实际运营的各类单位就业或在前海依法注册创办机构并实际运营,按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港澳青年每年3600元交通资助,对同一个体资助不超过2年。

第六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八条【办理程序】本实施细则资助对象包括个人类和单位类(以下简称申请资助对象),均须通过所在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资助申请。填写《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资助对象各项条件进行自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前海管理局。

  (二)材料受理。所在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向前海管理局E站通窗口递交材料。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无误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核对证明材料原件有误或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

  (三)材料审核。前海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资助予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予以说明。

  (四)社会公示。经前海管理局核准符合资助条件的港澳青年个人或单位,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异议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六)资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不成立的,由前海管理局发放资助。

  第二十九条【基本材料】申请享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书;

  (三)上年度单位或个人完税证明;

  (四)接收资助的个人或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个人材料】申请个人类资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所在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复印件);

  (二)与申报资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三)申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资助的,还须提供个人工作职责和工作情况说明及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单位材料】申请单位类资助除提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单、验资报告;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材料之日前三个月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企业信息信用单;

  (四)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与申报资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

  (六)申请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还须提供所聘港澳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复印件);

  (七)申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还须提供法人代表、股东资格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居民须同时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陆通行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及股权公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三十二条【办理时限】本实施细则的资助常年接受申请,办理总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前海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个人类和单位类资助在每季度末发放。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主体义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承诺5年内不将工作关系、注册地和纳税地迁离前海。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告知前海管理局。

  第三十四条【不得资助情形】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实施细则的资助:

  (一)申请享受资助的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请享受资助的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三)三年内,申请享受资助的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的;

  (四)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第三十五条【责任追究】享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的,前海管理局可以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并纳入相关信用监管体系,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扶持资金申请:

  (一)享受资助的个人工作关系迁离前海企事业单位;

  (二)享受资助的单位注册地址迁出前海;

  (三)享受资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备案或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告知;

  (四)资助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五)发生前海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资金评估】前海管理局对资助成效进行常态化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前海管理局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资金评估调查一次,广泛听取用人单位、社会公众和港澳青年等组织和个人的意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信息服务】前海管理局负责开发建设前海港澳青年服务信息系统,围绕港澳青年实习、就业、创业开展人才信息采集和归档,人才供需发布、创新创业服务及相关业务受理、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效率跟踪等工作,为前海各类单位、服务机构及港澳青年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象定义】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见附件1)毕业的内陆居民,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前海企事业单位,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合法运营的各类单位。

  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含深港、深澳青年合办企业),是指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在前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合法经营,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首次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或获得最新一轮融资后港澳青年团队成员合计持有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10%以上比例。港澳青年以境外企业作为在前海注册企业股东,则其持有境外企业的股份比例经折算后直接持有前海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股份不低于上述比例。截至申报截止日,该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应在5年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下。

  港澳青年科技创新载体,是指港澳地区的高校(见附件1)、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或深圳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的承建企业。

  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港澳地区的高校(见附件1)、港澳特区政府认可的科研院所、在港澳地区依法注册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或青年社团组织等机构,在前海依法注册设立并在前海有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场地、合法运营且持有注册登记中股份25%以上比例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空间(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的运营企业。

  第三十九条【政策叠加】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资助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各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符合实施细则两项以上资助条件的申请主体,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个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施细则与前海出台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第四十条【政策参照】在前海发展的台湾籍及海外青年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数原则】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涉及资助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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