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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答 2020-03-30
参见法条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演职人员参加演出的身份以及演出收入的分配方式不同,其计算个人所得税相适用的应税项目、计算扣除的费用有差异: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以下两种情况换算成含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该公式中的税率,指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公式中的税率,指含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该公式中的税率,指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
  对于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该公式中的税率,指含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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