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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误诊医疗事故损害

 医疗律师李 2020-03-31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0日,患者过,,(1931年9月出生)因“右眼视物渐糊数年”入住XX医院行白内障手术治疗。术前胸片报告:两肺纹理增多增粗紊乱,右上肺可见团片状密度增高影,右下肺点状影,建议CT检查。4月11日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4月13日出院,出院诊断:老年性白内障。10月22日再次入院行左眼白内障手术治疗。术前胸片报告:右上肺占位,肿块较2008年4月10日老片有所增大,请结合临床病史及老片,建议XCT进一步检查并随访等。10月24日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10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老年性白内障。据XX医院病案记载,患者因“咳嗽、胸痛半年”于2009年4月29日至该院行胸部CT示右肺上叶肺癌伴右肺门及纵膈淋巴结和肺内转移可能,病灶累及右侧胸膜。5月7日痰找癌细胞(检查)考虑鳞癌可能。经化疗等治疗无效于9月29日死亡。死亡诊断:肺恶性肿瘤化疗(伴肺内、骨、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

另查明:诉前调解阶段,本院委托XX医学会组织鉴定被告对患者过,,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2012年11月7日,XX医学会出具医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1、患者因双眼白内障先后两次至XX医院住院手术治疗。2008年4月10日X线片提示“右上肺可见团片状密度增高影,右下肺点状影”;10月23日X线片提示“右上肺占位,肿块较前有所增大”,但临床医生没有按照放射科建议给予患者进一步检查(如CT),没有告知患者及家属检查结果,患者1年后确诊为“右肺癌”。医方对检查结果的忽略、遗漏客观上造成了患者治疗上的延误,与患者生存期缩短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患者为右肺鳞癌,进展快。2008年4月10日胸片提示右下肺点状影,不能排除已有肺内转移,属肿瘤晚期。疾病的恶性程度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鉴定结论为:患者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审理中,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若干问题,XX医学会将问题转交鉴定专家予以书面答复:1、患者2008年4月10日胸片提示“两肺纹理增多增粗紊乱,右上肺可见团片状密度增高影,右下肺点状影”,结合患者肺癌病理类型(鳞癌,此型肺癌进展快),当时已有肺内转移可能。癌症晚期患者临床症状与病情严重程度不相符,通过影像学检查偶然发现的病例不在少数,这是癌症诊断困难的原因之一。2、恶性肿瘤治疗困难,病死率高,故疾病本身因素是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和病理基础。3、鉴定是站在第三方角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遵循医学科学原理来判定医疗行为,而不是盲目认同任何一方观点,否则就毋需鉴定了。

以上事实,有沪医鉴[201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答复函、病史资料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经本院委托,XX医学会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被告的医患之争进行了鉴定,且对于原告的问题XX医学会转交鉴定专家予以书面答复,鉴定操作程序合法,论证分析充分,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结论,参照相关标准,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有关证据,由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责任比例及赔偿数额。其中,原告全额主张治疗眼疾的医疗费,本院认为术前胸片已提示肺部阴影并建议进一步检查,医方如及时告知患方,患者就不必再行眼部白内障手术,且事实上肺癌也是白内障手术的禁忌症,故原告该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自费药费用,有医院医嘱,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虽无发票,但系合理支出,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蒋,,等医疗费人民币11,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98元、陪护费人民币369元、交通费人民币150元、丧葬费人民币7,53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5,18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元。

二、原告蒋,,等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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