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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了!“学习强国”APP竟能做办案证据?看看这位法官的神操作

 铁捻山 2020-04-01

今天是愚人节

一些人又开始盘算如何“恶作剧”了
但骗人的谎言和玩笑
不能“愚”越法律红线
否则只会误人愚己
甚至受到法律的严惩

吃掉伪证就能没事?

法官:你太天真了

还记得刚任法官时审理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是小区的一名保安,因与被告王某发生冲突被打伤,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8500余元。

“原告,现在向法庭一一出示你明细清单中的收费单据原件。”

“一个个出示太麻烦了,原件都在这,法官你看就行。”李某愣了一下说。

几十张收费单据原件杂乱无章的摆放在法台上。核对时我发现,费用明细清单上的费用单价与医疗费单据对应不上,其中多张费用明细清单上的价格有用碳素笔篡改的痕迹,比如350元改成了850元,改动后的金额加起来比医疗费单据显示金额多出5000多元。

在核查完毕票据原件后,我询问原告:“原告,你来看一下你在北京急救中心入院前急救花费的金额是多少。”

原告一脸肯定的看着我说:“总共就是8500元,没问题的,都是医院出的。”

“那你过来看一下,这个用碳素笔写的金额是怎么回事?”

 “法官,这个,这个是医院给出的。” 原告眼神开始闪烁。

“那为什么明细清单与医疗费单据对不上呢?单据350元清单就850元了?单据720元清单咋就920元了?”

在我的质问下,原告最终不得不承认是他对票据金额进行了篡改。

正当我在法庭上对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训诫的时候,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原告趁所有人不备一跃跳到法台前面,夺过该份证据原件,快速撕毁后塞进嘴里,嘴角上扬并得意洋洋的一口一口咀嚼着证据,“呵呵,我吃了,你能把我怎么样。”

但当我把法庭录像调取在案,镇定地看着庭审视频中的画面时,原告脑门上的汗一下冒了出来,反复搓着双手跟我解释道,“法官,我不是,我没有。我就是想多要点钱……”

为严肃法纪,严惩伪造、毁灭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我依法对原告宣布了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

▲本案承办法官 北京朝阳法院民三庭 李林强

巧用“学习强国”APP办案

2019年3月老钱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11日工资13万余元。

老钱说:“我在物业公司做管理工作多年,但物业公司从2016年8月开始安排我待岗休息。对,物业公司是陆续向我支付了一年的基本生活费,但从2017年7月开始,物业公司就不再向我支付基本生活费了。我找他们要求回去上班,他们也对我不理不睬。法官,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没有生活来源了。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我一直在家待岗,物业公司应该给我发工资啊。”

物业公司则满腹委屈:“法官,我们公司是集团的‘三产’,效益一直不好,到2016年的时候,公司里就剩下几个人,虽然说挂着经理的头衔,可并没什么工作需要他们做。后来,公司实在是经营不下去了,就和他们商量能不能转岗。有的人同意转岗,有的人不同意转岗,不同意转岗的我们就只好通知他们放假到2017年6月,放假期间按照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支付工资。假期期满后,我们也通知过来上班,可是人家不回来啊。据我们了解,老钱早就找到新单位了,在另一个公司工作,还是个小领导,工资可不低呢。”

作为主审法官此时我的内心活动如下:这名劳动者究竟有没有入职其他用人单位呢?查他这段期间的社保缴费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可是劳动者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个税记录都显示没有别的单位给他交社保或者扣个税,怎么办呢?有了!他刚才出示短信证据想要证明公司安排他放假的时候,好像看到他装了“学习强国”APP!“学习强国”可是要关联党支部的!

法官:“原告,可以出示一下您的手机吗?法院需要再核实一下您的短信证据。”

老钱当庭出示手机,展示短信并将手机交给法官。

法官:“嗯,好的,短信证据确实和你打印出来的一样。哎?你也装了‘学习强国’啊?你学了多少分了?”

老钱:“不瞒您说,我都快两千分了。我和您说啊,这是有诀窍的。”

法官:“是吗?那待会您和我分享下参加‘学习强国’的经验啊。不过你登记在哪个党支部啊?”

老钱:“啊?这个……”

法官:“怎么了?是在物业公司党支部吗?还是在街道?要不,在别的地方?”

老钱:“哎呀,法官,您就别问了。”

法官:“有什么不能说的吗?不就是党员关系存在哪里吗?老钱啊,‘学习强国’APP可是要登记党支部的。你这手机可还在我这放着呢。开庭咱们得说实话是吧?”

老钱:“……法官,我单独和你说可以吗?”

法官:“单独说多不好啊。来,老钱说一说,你‘学习强国’在哪个党支部啊?”

老钱:“法官,你批准我撤诉吧,我不管物业要2017年之后的工资了还不成么?”

最终,我裁定准予老钱撤回起诉。办理完撤诉手续,老钱最终还是满足了我的好奇心,原来老钱的“学习强国”APP显示,他早就是某房地产公司党支部的一员。不可避免的,老钱又被口头批评教育了一番。

▲本案承办法官 北京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 蔡笑

一份半张纸的“借条”


2019年6月份,我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某公司起诉称,曾向原任职于公司的魏某出借过现金5万元,由于是现金交付,证据只有一份“借款确认书”。奇怪的是,确认书虽然内容完整,但却是有明显撕裂痕迹的半张纸。

庭审过程中,被告魏某表示,“借款确认书”上“员工签字”后的姓名确是其本人所签,但看起来很像是他上班时领取工资的收条。并称自己从未向公司借过钱,所以怀疑“借款确认书“是原告公司用工资收条伪造而成的,但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

我多次询问并告诫原告,如果伪造证据,则构成虚假诉讼,但原告始终坚持借款确认书的真实性。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僵局。

就如何辨别借款确认书的真实性而言,一般情况下,有债务人亲笔签字的债权凭证,真实性几乎无懈可击,这样看被告的抗辩更像是狡辩。但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告诉我,此案还存有诸多疑点,在没有查明前,不能“妄下断论”。

盯着半张纸的借款确认书良久,突然,落款处打印版的“员工签字”四个字引起了我的注意:这四个字是打印版的,而借款确认书的其他内容也是打印版的!如果这半张纸是从签过字的工资收条上撕下来,然后在空白处打印上去其他内容,那么后打印的字迹与“员工签字”四个字在打印时间上将不同。

经过鉴定,“员工签字”四个字与借款确认书上的其他打印字体根本不是同一次形成的!在鉴定结果面前,原告终于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并当庭表示申请撤诉。

然而,法律面前,岂能儿戏?我并未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线索移至相关司法机关。

▲本案承办法官 北京东城法院天坛法庭 王广存

旁听席上的神助攻


早上八点半,接到了一位当事人气冲冲的电话。

“法官您还能不能开庭!我这把钱借出去让你们法院开庭审个案子就这么难?她人没了,也没孩子没父母,我不起诉他男人起诉谁。她的死亡保险金马上就要进他男人账户了,你们要是再不安排开庭,我这钱就得你给!”


我一边耐心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翻开了卷宗。案子是前天刚立的,他怎么这么着急?接着往下翻,一张王某在2017年给原告写的5万元借条出现在眼前。这张皱皱巴巴的借条,主文和借款人签字中间,有一行用黑色水笔涂抹的痕迹,墨迹很重,已看不出原来的字迹。

这写了什么?我心里再次泛起疑问。

开庭时,王某的丈夫说并不知道王某曾给原告写过借条,对借款的真实性完全不认可。我向原告询问借款的过程,他有些含糊其辞。

“王某老和我借钱,之前借的都还了,就差这点了,人没了,这钱也得给我呀!”

我指着借条上的墨迹问:“这是什么?”

“这个,哎,时间太长了,我……我忘了!好像当时是说好了利息,不过借钱当天,她就给了我3000块的利息,我就把利息约定划了。行了,行了,法官,我也懂,预先扣除利息算本金是吧?那我就算她四万七,人都没了,我就不计较那么多了。”

呦,这是做了功课来的,还知道法律不保护砍头息。但他为什么这么主动?不用的约定划掉就行了,为什么涂抹得这么重?这道墨迹好像在隐瞒着什么……得弄清楚!

我看着原告,准备试试他,“原告你要充分举证,否则法院可能对借条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他明显愣了一下,但很快把手一摊:“人都死了,你让我咋证明,还需要证明什么!利息也不要了行不,四万七!赶快还钱!”

突然,旁听席上蹭的站起来一个人。“法官,我这能证明,我手机里有照片!”哦,是原告的朋友。书记员小张回头看了看我,准备强调法庭纪律。我摆了摆手,让小张把手机拿给我。

图片很清楚,放大后,我笑了……把手机递给原告,“原告,你朋友很热心啊!看看吧。”

原告一脸迷茫的接过手机,然后脸色慢慢僵住了。我没说话,就这么微笑的看着他。

他有点坐不住了,把手机往桌子上一摔,转向旁听席,“你嘛来了,有你啥事!你到底站哪边?”

原告的朋友蒙了,“就是那借条,肯定没问题,我当时拍的,咋了,没问题呀!法官您再仔细看看。”

我当然看得很仔细,那张借条的照片很清楚,相同的位置依然有着划痕。但是,照片里的借条划痕非常轻!被划的内容清晰可见:2018年1月3日已还款(肆万元)余款壹万元。

原告不再搭理朋友,开始嘟囔:“我忘了,我忘了还不行!这也不能赖我,时间太长了,我早就忘了咋回事了,唉……”案情已经很清楚了,剩下的就很明确了。

涂抹借条还隐瞒,虽然情节轻微,事后原告也向法院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检讨表示悔过,但必须依法训诫!当然,欠债还钱也是应该,5万减4万再减3千,出判决:偿还借款7000元!结案!

哦,对了,这案子原被告都没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 北京通州法院民二庭 钱笑

法律始终是公正的
无论是谁
只要做了违法犯罪的事
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所有的骗局最终都会被识破
自作聪明的人
也终会落得洋相百出的下场

愚人节到来之际
法官奉劝各位“小聪明”
法庭上没有愚人节
不要因小失大
给自身带来罚款、拘留
甚至刑事惩戒的严重后果


声明:本文转自京法网事,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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