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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

 安东尼和不二 2020-04-01

  忻州网讯(梁春霞)3月3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增强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公开向社会发布。

  忻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兰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贾建军、副主任孙树明分别就《决定》的内容、制定的目的、意义等相关问题做新闻发布。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主持新闻发布会。省、市15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长期以来,民间清明祭祀中焚烧纸钱、冥币等较为普遍,但清明节期间天干物燥,处于火险高发的特危时期,火灾隐患严重,据统计,清明节期间发生的火灾百分之八十以上是祭祀用火引起的。因此,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改变祭祀方式,摒弃陈规陋习,树立良好风尚,倡导文明祭扫迫在眉睫。

  为了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市林草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忻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明节期间全面禁止野外祭祀用火,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品进入坟区、墓地,禁止在坟区、墓地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面禁止城镇街道祭祀用火,禁止在城乡道路、广场、居民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冥币、香烛等祭祀用品。

  二、倡导文明绿色殡葬、祭祀,转变传统祭扫观念,摒弃陈规陋习,积极推进分散祭祀、家庭悼念、异地追思、敬献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低碳祭拜形式,提倡精神祭拜,减少现场祭拜、踏青祭拜。

  三、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移风易俗,做“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的带头人,营造文明祭扫的社会氛围。

  四、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增强绿色祭祀、绿色殡葬意识,养成安全、文明的殡葬、祭祀习惯。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绿色、文明、方便群众的祭扫举措。

  五、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职责,确保防火网格监督全覆盖。

  六、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火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

  七、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对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防火工作人员正常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制定本《决定》是为了贯彻省委决策部署和市委的“清明防火”工作总要求,通过决定将忻州市清明祭祀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治方式倡导文明祭祀,移风易俗,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忻州市殡葬改革、清明防火工作提供法规依据,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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