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办理制售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怎么做? 这里摘录了上海多部门《指导意见》有关内容,供学习参考: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用口罩的属性和分类标准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相关规定,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标准,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二)涉案医用口罩检验标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涉嫌犯罪案件中涉案口罩属性认定可参照以下原则:产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示涉案口罩属于上述三类医用口罩,或者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外宣称涉案产品属于医用口罩的,按照医用口罩相应标准检验; 仅宣称“医用口罩”,未明示医用口罩具体类别的,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低标准检验。 (三)关于检验不合格医用口罩的风险评估意见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认定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从涉案医疗器械是否具有防护、救治功能,是否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是否可能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方面,结合医疗器械的功能、使用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综合分析判断。 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风险评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查办的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医用口罩”案件,涉案医用口罩四项关键指标(鼻夹长度、口罩带连接强度、合成血液穿透能力、过滤效率)中,经检验任意一项不符合标准的,可认定为“不具备防护功能”。 1.非法经营罪 2.诈骗罪 3.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如果在微信或朋友圈售卖的是n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产品质量不合格甚至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注意:该罪名无金额限制! 4.销售伪劣产品罪 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在微信或朋友圈售卖的口罩虽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本罪,数额巨大的甚至有可能面临长达7年的有期徒刑! 1 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但商标是假的 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2 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 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只要售卖的口罩金额在5万元以上 或者赚取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就危险了。 3 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 同样只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摊上大事儿了, 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4 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 如医用n95或者医用外科口罩等 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该罪无销售金额限制 只要这些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该罪 5 没口罩谎称有口罩 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 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 那么你就危险了 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注意不是获利金额,是售卖金额 6 口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不是肉眼就能区分的, 当然一看就是假的的,那一定不符合 但也有看着和真的一样,但一鉴定不符合的。 售卖口罩, 进货渠道不知底的, 非正规渠道的, 是存在风险的。 口罩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的……. 针对疫情期间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形势,最高检向社会发布10项预防建议: ➤ 勿从非正规互联网渠道购买防疫物资; ➤ 选择正规合法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 ➤ 勿轻信以个人名义、非正规渠道组织的爱心捐赠; ➤ 勿轻信和购买“新型冠状病毒”特效药; ➤ 对微信群内发布的收费信息及时核实; ➤ 警惕先缴费后就业的招聘信息; ➤ 勿轻信物品因疫情滞留或者需要检查等为由要求缴纳费用的客服信息; ➤ 对复工复产检查及时甄别,防止不法人员冒充公务人员行骗; ➤ 及时全面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证据; ➤ 发现违法线索和诈骗情况及时报案。 综合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律企营 1008auto 质量云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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